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中国土地实行集体制所有,如果某一企业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原有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用作别的用途是应该给与一定的补偿的,那么采矿征地补偿应该作为哪种补偿方式呢,我们收集下文为您解答。
  
  
  一、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采矿企业为采探矿的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可以凭采探矿权证和规划图,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征地申请专利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的。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林地、开荒地参照耕予以补偿;
  
  
  荒山只有地土地补偿。
  
  
  以上三种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 以上补偿由征地部门拨款到村委会。其中的土地补偿是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使用;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由村委会负责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物补偿是补偿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的,由村委会负责转发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地补偿的相关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过上文对采矿征地补偿方式的解答,我们可以知道采矿企业征地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应该作为耕地补偿方式,且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这三种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来规定。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土地有二类、三类、四类土地三种: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梅华街道、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翠香街道、狮山街道、香湾街道、前山街道、湾仔街道、南屏镇、横琴镇。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唐家湾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


·2023衡阳市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衡阳市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6、综合用地及其年限: 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


·最高法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我国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呢?土地使用权基价一般为3000、5000不等。土地使用权基价,全称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其内涵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文)中。后《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沿用这一概念。根据75号文,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居住房屋的...


·淄博市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淄博市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为了经济的不断发展,每座城市的公共设施都需要不断的升级,在扩大商业用地或其他用地规模的时候,难免会拆除原有土地上的房屋,这就涉及到了拆迁问题。在拆迁问题中,居民最关心的不是拆迁后原有土地要做什么,而是能拿到多少赔偿款。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淄博市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一、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即产权交换式补偿和货币补偿。 (一)淄博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1、淄博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


·买房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买房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二、划拨土地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受划拨土地的类型影响。从我...


·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到当地的国土部门进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具备相当大的公信力,办理很多事情都需要用到这个证件。那么,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详情见下文。 一、办理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的; 7、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