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金融押运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要求准入门槛高,从业风险大。目前荆州市有多家押运公司,都是属于国企性质。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它们在发展经营上暴露了不少问题。因此,对押运公司进行改制也是在所难免的。那么,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
  1、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实现保安押运工作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1)组织领导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手段,建立健全包括组织体系、机构设置、职权区分等规章制度,造就上下协调、左右配合、纵横交错的工作网络,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合理分工、精干高效、各尽其责、优势互补。(2)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各类应急预案,通过公安系统信息渠道优势,随时掌控所需信息,发现问题快速果断处置,力求做到信息传递快、联系反馈快、处置行动快,高效应对各类影响押运工作安全运行的突发状况。(3)工作考评机制。确立标准、规范方式、明确内容、建立档案,并将结果与岗位竞争机制挂钩,使其真正起到指挥棒作用,激发全体员工的进取心和创造力。2、加强守押队伍建设。人才是事业兴衰成败之本,要着眼全面发展,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1)严把队伍建设关口。把好人员选拔关,坚持挑选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守押岗位,始终保持队员政治可靠、思想纯洁。(2)提高业务操作技能。以保安押运应知应会、职业道德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申领持枪证所需的枪支管理理论知识、操作考核、实弹射击等作为队伍日常教育管理的中心学习内容,不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3)保障员工发展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尊重个性和权利,积极开发个人潜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为队伍建设创造良好保障。(4)落实队伍管理措施。在健全党团组织、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查、互查、联合检查,不定时进行督查、指导和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培养守押队伍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
  二、押运公司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1、我国的押运企业普遍存在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上沿袭行政手段、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不完善等,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市场化取向推进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保安押运服务业的现状,押运企业可以积极探索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和普及独资企业董事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2、我国押运行业整体上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主要服务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服务需求还难以满足,对押运服务对象、内容开发不够,服务区域和领域狭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综上所述,针对押运公司管理体制不健全、业务粗放经营等特点。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从几方面展开,包括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优化押运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加大人才建设。逐步从现在业务模式的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施工包括很多分项目,各个分项目综合起来才构成了整个工程。比如住宅施工当中就包括主体施工、砖墙施工、水电施工、装修施工等,各个分项也对应着不同的施工要求,验收质量标准也不尽相同。那么,抹灰工程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抹...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


·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
      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相关规定说明了工伤认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受理,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不能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很多工伤受害者不能及时的认定而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 要按实际的处理办法,一般都是60天。 二、工伤认定期限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长春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仲裁时效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仲裁管辖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


·工伤鉴定结果岀来后复议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鉴定结果岀来后复议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1、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果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


·扣职工工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扣职工工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扣职工工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扣职工工资规定是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员工?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员工?没签劳动合同不可以辞退员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合法辞退员工的条件,就包括有双方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存在着过错的情况之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认为需要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则同时要承...


·一,甲方停工导致的误工费可以索赔吗?
      一,甲方停工导致的误工费可以索赔吗?甲方停工导致的误工费可以索赔。这个是工程造价里索赔的知识: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要施工方停工是否写明从什么时候起停工。2、如果停工时间较长的话,你的施工技术人员是得不到工资赔偿的,他们应该退场。3、应建设单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员可以计工资。4、可以自行的设备如汽车等,得不到停滞补偿,因为你可以移到别的工地。5、塔吊、脚手架可按租赁费用计补偿。收集好证据,办理好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的签证,编...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头部工伤鉴定要多久才能拿到结果?
      头部工伤是工伤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头部构造的复杂性,鉴定所需时间较长,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需要您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去等待结果。那么头部工伤鉴定要多久才会有结果呢。下面我们将为您做一些解答,并告知您关于头部工伤鉴定的最新标准。在医疗期满了之后就进行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律师提醒: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