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对于个人来说,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不一,故而各地实行的政策也是存在差异的。今天律师354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1990年6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填海开发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文物、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指定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均是有偿的。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第
  
  七条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和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给予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开拍卖前,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土地拍卖公告。
  
  (三)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四)参加竞投的应是有意使用土地者本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必须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和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批准和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转让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莸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应同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一起转移。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用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分别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土地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土地管理局可以规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者转让经市规划局同意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而获取经济效益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以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三十六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土地管理局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三十七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期满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建筑物、其他付着物,由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和清理,或缴纳拆除清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收回使用权。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六个月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理位置、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二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等,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的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补偿金额协商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规定日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影响补偿金额的最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收回出让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易地交换。交换时,双方应在协商确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额后,进行结算。
  
  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修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办理各项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第四十五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期限内,所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建设费用要求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而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的,市土地管理局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市土地管理局应赔偿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投入建筑工程资金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今后有修改的,不涉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第五十五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执行。
  
  熟读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拥有该土地的处分权,在转让过程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需要缴纳受让金,并且需要依法纳税。
  
  


·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会给予用户一定额度的赔偿。但是由于土地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类经营方式的变化,国家的征用标准不能够一成不变。所以为了适应变化国家征地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吧。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最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扩建厂房,就需要一块工业用地,一般来说,企业都是通过参加土地招标或者拍卖的形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而城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时候会对企业所在的街道进行拆迁,这样企业的土地会被征用,土地使用证被注销。那么,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 一、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单方申请)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证书(复印件) 5、...


·芗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很多老旧的危险房屋都会成为被拆迁的对象,而对于农民来说,房子是一件十分重要的财产,因此,出于对人们意愿的维护,国家出台了征地补偿政策。而各个地区由于发展环境的不同,因此就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那么芗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芗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显示,此次芗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以行政村为单元共分为4个区片,具体为:I级区片:...


·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一、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


·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一、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


·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能继承吗?
      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能继承吗?国营农场的土地承包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我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是人民的命根子足以说明土地的重要性,我们发现近年来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上发生很多的纠纷,这跟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分不开的发展与开发必然会征地,那么就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内容是怎样呢?看下文中的分析。 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必须等到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才能确定拥有的,现时没有办下来的话,在法律上你还没拥有这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拆迁的是你上面说的这块...


·土地确权发证吗?
      土地确权发证吗? 一、土地确权五个证书 1.房屋产权证 这是最基础的一个证书了,这是一定要有的!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 这本证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当于城市的用地。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你拥有了这本证书,可以有长期的使用权力。也就是说,虽然耕地不属于你,但使用权归你。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 这个证书一般是发到村集体的,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 5.宅基地使用证 这是完成土地确权最基本的证书,再有了这本证...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


·外地人买西安商品房需要什么手续?
      外地人买西安商品房需要什么手续? 一、外地人买西安商品房需要什么手续? 非西安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时需提供的资料有: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 2、未成年小孩的出生证明/户口本; 3、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二)非西安市户籍购房资格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注意: 西安市购房者在购买住房前,除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外,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提供户籍、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