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是指产品适量,只有符合只要要求的产品才能安全食用、使用;所谓工程质量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一旦由于质量问题问题发生事故,则不仅会到来财务损失,也会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这些都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比较肤浅的理解,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比较专业化的理解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对于不同门类不同专业的工程可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不同的侧重面)
  
  二、什么是质量
  
  质量的内容十分丰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充实、完善和深化,同样,人们对质量概念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历史过程。主要有代表性的概念有
  
  (一)朱兰的定义
  
  美国著名的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M.Juran)博士从顾客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地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用户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就是适用,适用性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质量的内涵。
  
  (二)美国质量专家的质量定义
  
  美国质量管理专家克劳斯比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曾把质量概括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美国的质量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质量就是满足需要”; 全面质量控制的创始人菲根堡姆认为,产品或服务质量是指营销、设计、制造、维修中各种特性的综合体。
  
  这一定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使用要求和满足程度。人们使用产品,总对产品质量提出一定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往往受到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对象、社会环境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变化,会使人们对同一产品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因此,质量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它是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它随着时间、地点、使用对象的不同而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
  
  用户对产品的使用要求的满足程度,反映在对产品的性能、经济特性、服务特性、环境特性和心理特性等方面。因此,质量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并不要求技术特性越高越好,而是追求诸如:性能、成本、数量、交货期、服务等因素的最佳组合,即所谓的最适当。
  
  (三)ISO8402“质量术语”定义
  
  质量: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总和。
  
  (1)在合同环境中,需要是规定的,而在其他环境中,隐含需要则应加以识别和确定。
  
  (2)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会随时间而改变,这就要求定期修改规范。
  
  从定义可以看出,质量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客观事物具有某种能力的属性,由于客观事物具备了某种能力,才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规定或潜在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也可能是在技术规范中未注明,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需要。它是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和相对的,“需要”随时间、地点、使用对象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里的“需要”实质上就是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前提下质量是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因为,需要应加以表征,必须转化成有指标的特征和特性,这些特征和特性通畅是可以衡量的:全部符合特征和特性要求的产品,就是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因此,“质量”定义的第二个层次实质上就是产品的符合性。另外质量的定义中所说“实体”是指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它可以是活动、过程、产品、组织、体系、人以及它们组合。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只要生产出用户使用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而就企业内部来讲,企业又必须要生产符合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的产品。所以,企业除了要研究质量的“适用性”之外,还要研究“符合性”质量。
  
  (四)ISO9000:2000“质量”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5年颁布的ISO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上述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质量是相对于ISO8402的术语,更能直接地表述质量的属性,由于它对质量的载体不做界定,说明质量是可以存在于不同领域或任何事物中。对质量管理体系来说,质量的载体不仅针对产品,即过程的结果(如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和服务)。也针对过程和体系或者它们的组合。也就是说,所谓“质量”,既可以是零部件、计算机软件或服务等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是某项活动的工作质量或某个过程的工作质量,还可以是指企业的信誉、体系的有效性。
  
  (2)定义中特性是指事物所特有的性质,固有特性是事物本来就有的,它是通过产品、过程或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之后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例如:物质特性(如机械、电气、化学或生物特性)、感官特性(如用嗅觉、触觉、味觉、视觉等感觉控测的特性)、行为特性(如礼貌、诚实、正直)、时间特性(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人体工效特性(如语言或生理特性、人身安全特性)、功能特性(如飞机最高速度)等。这些固有特性的要求大多是可测量的。赋予的特性(如某一产品的价格),并非是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
  
  (3)满足要求就是应满足明示的(如明确规定的)、通常隐含的(如组织的惯例、一般习惯)或必须履行的(如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需要和期望。只有全面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评定为好的质量或优秀的质量。
  
  (4)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对产品、体系或过程的质量要求是动态的、发展的和相对的。它将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应定期对质量进行评审,按照变化的需要和期望,相应地改进产品、体系或过程的质量,确保持续地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5)“质量”一词可用形容词如差、好或优秀等来修饰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的含义是广义的!除了产品质量之外,还包括工作质量。质量管理不仅要管好产品本身的质量,还要管好质量赖以产生和形成的工作质量,并以工作质量为重点。
  
  是众多科学家、学者的智慧结晶,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是由很大的帮助的。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结合对相关定义的认识,看其是否达到了标准。有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质量只是质量的一个方面。
  
  


·工期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工期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期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是什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是什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条件?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的范本
      在职工个人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需要职工书写一份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的范本。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的范本中需要明确鉴定的时间、鉴定的事项、鉴定的具体规定等内容。关于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的范本,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一份,请阅读下文。 一、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的范本 工伤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在我国单位犯罪会处罚员工吗?
      单位犯罪的本质也没有您想的多么的复杂的,应该说单位犯罪就是通过单位的名义,而且所有的违法所得都是归单位。通常单位犯罪涉及到的犯罪资金跟犯罪手段都是非常的恶劣的,这些犯罪的项目跟相关的实施手段都是由主要的领导人员拍板决定的,但是在单位犯罪被发现了以后,肯定有很多职工都特别的担心在我国单位犯罪会处罚员工吗? 在我国单位犯罪会处罚员工吗? 单位犯罪只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


·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中的位置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就业是通过“通知单”、“派遣证”等到工作...


·员工居家隔离期间在家办公的工资怎么算
      如果居家隔离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工作,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为严防新冠肺炎传播,用人单位可以在统计掌握职工出行情况、健康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安排符合情况的职工进行居家...


·如果一个员工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工伤伤残的情况
      如果一个员工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工伤伤残的情况,那么他可以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来进行相关的补偿,那这时候他的工资待遇有什么样的规定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条例来对职工进行工资补偿,详情来看下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代通知金是否适合劳动者
      代通知金是否适合劳动者 代通知金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月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一、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对于
      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一、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全文 对于很多劳动争议,我国规定的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说此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而针对劳动仲裁,我国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并不是叫做“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应该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


·工厂倒闭会赔钱吗
      工厂倒闭会赔钱吗造成工厂倒闭的原因有很多,内部原因、外部原因都有可能带给工厂致命的打击。当然,工厂倒闭除了与管理层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工厂的员工的关系也非常的重要。那么工厂倒闭会赔钱吗?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工厂倒闭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工厂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
      新员工在入职之前都是要签订一项入职合同的,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以及职位有所了解,但是在签订合同的之初,往往在这个时候的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查询了有关的答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员工新入职需要注意什么呢? 1、签劳动合同,合同上会写明试用期和转正时间,已经合同年限。如果是正规公司的话合同应该都是法务审好的固定合同,主要看看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和工资就行,确认一下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试用期工资不能少于转正后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