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现在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各处出现了各种建筑工程,因为市场的繁荣,所以有份多私人单位进入到了工程的建设。这时候,有些人图谋利益而不注重质量。那么,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
  
  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
  
  三、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程序是怎样的具体解答了。质量是建筑的生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对于质量不满意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没有约定赔偿的,也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赔付。
  
  
  
  


·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这样是否合法呢?不少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也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更不知道要维权。那到底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


·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众多行业当中,建筑行业一直都是风险最大的,工人受伤的情况常有发生,严重者有可能是遭受死亡。但如果是跟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都会得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工伤补偿。 那我们现在来看看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要按照职工死亡前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20倍进行赔偿; 2、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收入来进行赔偿,赔偿的总金额是6个月的职工平均收入。...


·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主
      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的签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好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就要及时依法处理。那么,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露天煤矿土方挖掘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


·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10万吗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受了工伤以后,就要做准备材料,提交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部门就会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评定工伤为几级,然后劳动者才能收到赔偿。那么,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10万吗?下面我们搜集了关于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10万吗 根据各地情况不同,您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情况自行计算工伤鉴定会赔偿多少,相信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劳动者工资状况也不一样,因此某些地区工伤鉴定9级...


·怀孕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单位不得在职员怀孕、产假、哺乳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本人则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只要签字吗?
      在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只要签字吗?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1、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1、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员工在加班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员工在加班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一、员工在加班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算工伤。加班也是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


·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是什么?
      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是什么?如何进行建筑工程预算? 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是什么? 为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所建造的房屋称为建筑工程。人们对拟建房屋及其附属工程在建造前,对其所需要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都得事先加以计算,以衡量自己有没有力量去建造它。因此,根据拟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即间接费定额)、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有关规定等,预先计算和确定每个新建、扩建、改建和复建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


·最新劳动合同法合同期限
      最新劳动合同法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限有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