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在当代的中国,存在着很多的工程需要承包,对于工程来说有的时候会发生质量问题,这也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痛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您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比如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是能罚款的。
  二、工程质量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性质: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的特点。按施工层次控制: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不足以抵补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所发生的净损失;无形资产出售损失,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不足以抵补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所发生的净损失。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财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资产,在查明原因处理时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答案是肯定的,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质量上的问题,肯定是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如果您对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能罚款吗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非常专业的意见。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一、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编号: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工程款共(大写: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 )。...


·怎样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毕竟试用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准许无期限的试用下去,也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那实践中怎样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③拒绝治疗的;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二、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同时享受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工伤...


·建筑工程承包有几种方式
      工程承包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总承包,即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第二种是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第三种是独立承包,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怎么要求的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怎么要求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的数额起点是否仅指个人行为的数额,还是包括单位行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定争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怎么写?
      一些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往往会在重要城市开设分公司,为了管理分公司,总公司会派职工过去,这时就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转移。职工的劳动关系从母公司转移到了分公司,除了走必要的手续外,各方还应该签署一份劳动关系转移协议。那么劳动关系转移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范文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时间是什么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时间是什么 起算时间就从自己和用人单位口头交代了那一天开始,按照正常的年月日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职工伤残评定机构由谁来进行负责?
      职工伤残评定机构由谁来进行负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初次伤残鉴定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派遣的主体就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2、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工是合同关系;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工适用合同法,职工适用劳动法;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后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出现纠纷后解决渠道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就是在劳动...


·一,企业员工试用期是否可随时辞职
      一,企业员工试用期是否可随时辞职 可以的,因为试用期里面是互相选择的阶段,要是员工觉得在试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开心或不顺心的时候,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


·上下班的途中摔倒了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的途中摔倒了受伤算不算工伤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撞到了呢,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车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机动车一般与行人发生意外的,机动车是负主要责任的,交通环境的大前提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