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过去高速发展的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现在,人们更加追求城市规划与自然的和谐一体,绿色工程应运而生,通过改变地形,植树种草,开渠引水,创作出一种接近自然的形象。但是,作为一种受地形等自然因素影响很大的项目,其质量往往很难保证。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讲一讲关于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有哪些。
  
  一、什么是绿化工程?
  
  广义的绿化工程是指用来绿化或美化环境的建设工程,其概念基本等同于园林工程,是以园林建设中的工程技术为研究对象,其特点是以工程技术为手段,塑造园林艺术的形象。是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成美的近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根据《辞海》上的说法,园即四周常围有垣篱,种植树木、花卉或蔬菜等植物和饲养、展出动物的绿地。园林,在中国古籍里根据不同的性质也称作园、囿、苑、园亭、庭园、园池、山池、池馆、别业、山庄等,美英各国则称之为Garden、Park、Landscape Garden。它们的性质、规模虽不完全一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一定的地段范围内,利用并改造天然山水地貌或者人为地开辟山水地貌、结合植物的栽植和建筑的布置,从而构成一个供人们观赏、游憩、居住的环境。 狭义的绿化工程常被称为园林种植工程,是园林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园林工程中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部分。绿化一词,源于俄文(Oe/IeHHe),是泛指除天然植被以外的,为改善环境而进行的人工绿化的种植。根据通用的施工方法,绿化工程常被安排在园林建设的最后阶段进行。
  
  绿化工程就是:按照设计要求,种树、栽花、植草,并使其成活,尽早发挥最佳效果。 在传统的观念中,中国的园林特别是古典园林往往给人神秘、深奥的一面,每每提及总能想到小桥流水、画梁雕栋的艺术形象。然而,园林不仅仅是大部分人认可的艺术形象,它更是一门严谨的科学。无论是空间组织、建筑布局、筑山理水,还是植物配置、意境营造都有其因循的规律。绿化工程的主体种植工程是利用有生命的植物材料来构成空间,这些材料本身就有“生命现象”的特点,包括生长及其他功能。目前,生命现象还没有充分研究清楚,还不能充分地进行人工控制,因此,园林植物有其困难的一面,也足见其科学性。
  
  二、什么是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业主),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根据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解释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为同一概念。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用?
  
  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保证其质量的一种手段。
  
  绿化工程是受具有艺术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程,其质量控制往往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就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预先交付给发包人,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三、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比例是多少?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但为了保障《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目前国内建筑业内普遍实行按工程预算款的5%~8%收取质量保证金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此规定非强制性。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除了质量保证金外,绿化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1、地形标高:为了使绿化更具立体感、层次感,以及利用地形排水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标高进行回填、营造,保证地形饱满,轮廓线自然,不积水。所以一定要派测量人员用经纬仪进行标高的放样,检测和复测,同时应考虑到下雨和浇水后地形沉降的因素,所有地形均应超出设计标高5厘米,待沉降后达到设计标高。
  
  2、土壤改良:土质较差,对于种植乔木或酸性植物的土壤应进行人工换土,采用酸性营养土进行改良。
  
  3、乔木栽植的定位放样:施工前测量人员应参照设计图纸对施工绿地进行现场实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按照图纸先把每个标准段的外围线放样定位,然后
  
  4、苗木质量保证措施:
  
  (1)由材料负责人和监理一同到现场考察选苗,监督苗木起挖质量。
  
  (2)苗木运输一律用雨篷遮荫。
  
  (3)运距远或外地苗木,一律夜间运输。
  
  (4)苗木运输车在途中不作长时间滞留,当天起挖苗木连夜运输至工地,次日当天全部种植完毕。
  
  5、充分做好乔木移植前的准备工作:选树、切根、修剪、移植季节的选择均应严格按照标书中叙述的技术要求执行。充分考虑到各工序的技术关键。
  
  6、严格按大树移植规程进行大树移植:挖掘包装、装运、栽植、支撑绑扎,必须严格按标书中叙述的技术要求操作。选派大树移植方面的技术师进行现场指挥。
  
  7、必须保证当天挖的苗木做到挖、运、种、固定在24 小时内全部完成。 ?
  
  
  8、合格工程保证措施:
  
  (1)以项目部为中心成立领导小组。由总部派质检员和现场技术员、施工员共同负责本工程试验、计量、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下属各专业队设有专职质检人员具体分工负责各项质量工作,对质量问题全权处理,所有工程的施工经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报监。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各级质检小组,针对质量要求高的工序,由各级质检小组及时反馈给上级管理人员,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全体施工人员质量意识和整体素质。质量组织和保证体系详见“质量管理流程”。
  
  (3)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和技术质量双向承包责任制,并签定技术质量责任状,以经济手段激发全体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4)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工作,必须落到实处,务必使职工树立牢固质量意识, 形成车车过磅的习惯。
  
  (5)资料保证:严格材料进场手续,对质保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做好隐蔽工程等技术资料,各试块按规定留取,及时养护送样。
  
  (6)确保整个工程的放样精确,做到“有放必复”, 严格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7)对一些关键工序,在其施工前,应组织各班组对施工方案、质量目标、操作程序等进行详细的交底、消化、必要时,组织开现场会。
  
  (8)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质量予控法。积极开展TQC 活动,实施“PDCA” 循环。
  
  (9)采取挂牌作业制度,以加强职责,明确范围,促进联系,方便监督。
  
  (10)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及质量意识。定期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训练,质量教育,树立典型以促进职工“质量第一”的思想意识,并通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奖惩措施等加以保障。
  
  (11)严格执行各个施工项目的工艺要求,如改变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时,要提前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12)对各个工序的衔接一定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能只考虑条件允许就颠倒顺序,特别注意交叉作业,严格按照计划进度表控制施工
  
  综上所述,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对承包人的一种督促,对发包人的一种必要保障,它的提取比例可由承发双方自主协商,签订合同,到期无息还款。为了保证绿色工程的质量,除了这种经济上的外部鞭策,还有承包人对自身团队的严格要求——用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求精求准。
  
  


·工人在工地受伤求助哪个部门?
      在建筑工地上面,机器设备多,施工不规范的话容易导致工人受伤,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事情。由于一些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因此,工人受伤后,没有人去管,这样就导致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那么,工人在工地受伤求助哪个部门?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给出的分析。一、工地受伤求助哪个部门?由于建筑工程行业的不规范,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包工头个人承包的,包工头直接找些工人来工地干活,既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服,工作证等,也没有工资发放...


·苏州劳动合同法不续签怎么办?
      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聚集了大量的企业。员工入职后,首先得同企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然后才能正常的工作。现在劳动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很少有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时就存在一个合同到期的问题。那么苏州劳动合同法不续签怎么办?我们为您着重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维权能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怎么办? 一、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怎么办?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


·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后果是什么?
      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怀孕可以随时离职吗?
      没签劳动合同怀孕可以随时离职吗? 其实没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怀孕女职工可以随时辞职,还是要根据法定程序来:转正的员工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员工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实际中,在通知单位后,单位同意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离职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安徽省工伤赔偿调整了哪些项目?
      安徽省工伤赔偿调整了哪些项目? 1、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 2、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 3、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


·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如何进行结算精神损失飞误工费按实
      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如何进行结算精神损失飞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精神损失费是法律酌情处理。二、精神损失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怎么办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十分重要,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的话怎么办呢?劳动者有怎样的权利,我们又该如何维护?我们会给您解答。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怎么办? 1、如果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违规,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2...


·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您了解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对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了解的不是很多。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步骤,然后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 劳动关系变更就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一、建筑工程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解决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2)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


·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签会怎样?
      在日常生活中,工作是每个人每天都需要去做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每位即将工作还是已经在工作的人都需要去了解的,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需要咨询更多的法律知识,而事务劳动关系并不是每个人都明白的,那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签会怎样?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