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死亡赔付多少,工伤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是受到了损害的话,此时情况比较好的就是一点皮外伤,要是严重的话甚至会直接导致职工的死亡。而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那此时作出的赔付也是不太一样的。究竟工伤死亡赔付多少钱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死亡赔付多少钱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可以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此协议视为民事合同,双方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双方经劳动仲裁委会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这时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则可直接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首先区分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属于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依法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就鉴定结论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要有劳动关系证明才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工伤的赔偿依据是本人工资和社平工资,起诉的被告是单位。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要先搞清楚究竟工伤死亡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项目。当然,若在死亡之前还经历过抢救、治疗的话,那相应的医疗费也是需要作出赔偿的。
  
  
  


·多久算拖欠工资 工资晚发多长时间算拖欠
      多久算拖欠工资 工资晚发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一、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社区辞退员工的报告是一定需要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辞退,劳动者必须要提前让他通知,所以这种方式就需要通过一个书面的报告形式来告知劳动者。也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可以予以及时性辞退,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一、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二、...


·在试用期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


·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一、上班时间内发生疾病不算工伤吗?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那该劳动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无效的劳动合同会给劳动双方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即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到底无效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需要有速度,但是质量更加重要。而工程监理则在控制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房屋建筑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更加突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不同,可承包的范围也不同。那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呢? 一、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3、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


·涨工资申请书怎么写?
      涨工资申请书怎么写? 涨工资申请书和一般的申请文书格式大概类似。涨工资申请书的格式包括了标题、开头尊称(称谓)、内容(主要是申请涨工资的理由)、落款。涨工资涨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申请书中表明。以下是涨工资申请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涨工资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作为一名员工,我很喜欢自己公司,更热爱自己的工作。出于本人办事的执著,对工作认认真真、坚持原则,纵然工作中不断有棘手的问题出现,也能在我积极的应对中,把它完...


·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控制旷工的办法有哪些?
      劳动者旷工的现象,在社会中还是很常见的,很多用人单位都规定了旷工三天就以离职处置,劳动者在离职后,还是会计算工资的,那么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旷工离职工资怎么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


·周末加班比平时工资低合理吗?
      周末加班比平时工资低合理吗?1、不合理,周末加班,没有安排补休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平时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