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合法地降低抚养费用?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父母对于孩子成长期间的陪伴和抚养即是我国的传统习惯,也是法定规定的必尽义务,离婚夫妻由于不能再一起居住,其中一方缺乏对于孩子的直接监管和抚养义务,因此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一方给予另一方应有的抚养费用。对于在离婚后如何能降低抚养费用,我们在这里进行简要的介绍。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总之,离婚后,双方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无抚养权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变通方式。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免除条件,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支付不能的问题。所以,降低抚养费或者免除抚养费,在具体个案中,还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往往会事半功倍。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


·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办法
      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办法是比较多的,就我国目前市场形势来看,在二级市场上的房屋转让二手房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由于在房地产商处购买,房价较贵的原因所影响的。在房屋转让时,二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必需一起过户吗? 一、二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必需一起过户吗 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购房之后不及时...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农村已合法建房的耕地 农村已建房的耕地如何确权,主要看耕地的土地属性是不是已经改变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禁止农民在耕地上建房的,但有些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少,部分农民会申请在耕地上建房,在以前农村建房基本上...


·土地使用权可以贷多少款,如何申请土地使用权贷款?
      土地使用权可以贷多少款,如何申请土地使用权贷款?当说到贷款的时候,更多的人可能想到的便是通过有形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然后向银行或者相关的经融机构申请贷款。其实在一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也同样是可以申请贷款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可以贷多少款,如何申请土地使用权贷款?下面给您简单的说一说。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贷多少款 凡抵押贷款额度都是看评估价来决定的,土地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会先对土地进行评估。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建设基础设施,所以说征地的现象在各地区出现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肯定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对于征地的补偿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情况的,那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


·有土地使用合同属于违章建筑吗?
      我们大多数人都会租房子和买房子,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其实了解的并不透彻。我们总以为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剩下的一切事情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并不是。我们国家有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有土地使用合同属于违章建筑吗?根据《土地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一、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一、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大概三个工作日,跨区变更就不好说了,还要查账,差不多要一个多月。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 法人身份证原件; 6、 原公司章程; 7、 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 开户许可证原件。   《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费有哪些?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费有哪些?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对于特定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是需要纳税的,但是我国的税种是比较多的,你是否知道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费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哪些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


·农村土地子女继承房产可以吗?
      农村土地子女继承房产可以吗?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房产,因为土地在农村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以个人是没有办法可以继承土地的,但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户为单位,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死后,只要承包方还有其他成员在,土地继续归他们家人继承,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一家人,因为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本...


·农村土地征收中所谓的“一书四方案”到底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所谓的“一书四方案”到底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一书四方案”具体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审批机关就是依据上述文件内容作出是否准予征地的决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


·如果没办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如果没办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与城市的有所区别,但是在农村作为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还是应该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农村的居民没有土地的使用证,那么他是无权对这片土地的房屋进行处置的。所以您应该及时的办理土地使用证。没办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