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电力工程项目都是比较大的工程项目,而且对于电力工程的质量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如果电力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验收不过,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电力工程质量的事故,发生事故后果就很严重了。那么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第一种,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多个专业工程验收采用,例如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以分别用于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验收使用,可以不用重复进行抽样检验可以用于装修工程,也可以用于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
  
  《统一标准》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这一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订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制定合格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关于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文章之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我们知道,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工程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视的,时不时国家会对工程质量抽取检验,在此我们建议,对于工程质量的施工方一定要好好落实工程质量的问题,切不可偷工减料。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通过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的人。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建立的,那么退休以后呢 ?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那么,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一)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理由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童工受伤赔偿应该怎么认定,处理?
      在中国的贫困地区,有很多孩子因家庭无法承担学费以致无法继续接受教育,辍学在家。为了贴补家用,那么些辍学的孩子就会外出务工,而他们往往并未达到法律所认定的用工年龄,即不满16周岁被称之为童工。那么童工受伤赔偿应该怎么认定和处理呢? 一、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吗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1、是劳动者( 劳动力所有者) 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 享有人身自由;2、是按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得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才能获取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


·跟腱断裂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跟腱断裂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 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 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在一些电视电影里面,我们发现司法工作人员会对公民的房产进行查
      在一些电视电影里面,我们发现司法工作人员会对公民的房产进行查封,之后再将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那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什么是房产查封呢?对于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之后是否还可以被解封?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房产查封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


·工程质量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工程质量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吗不合法,借款违约金每日千分5,折合年利率为182.5%,大大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是不合法的,法院不会支持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我们在生产生活中,会有接触到很多的建筑工程,比如最常见的公路建设,还有我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建筑等等。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怎样?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就有提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就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但是有些劳动者无故不上班,出现旷工的现象,用人单位的做法一般都是开除劳动者。那么旷工开除补偿金吗?我们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旷工开除补偿金有吗劳动者因旷工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由于经济下行,用工成本增加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工厂不得不走上了倒闭这条路。但是,倒闭并不只是单纯地关闭,其中还涉及许多问题,比如倒闭后债务的解决等等。那么,工厂倒闭后,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吗,工厂倒闭赔偿方案是怎样的呢?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一、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第四十六条中同样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每到五一、十一、中秋这样的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单位都要安排职工休假,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是很多岗位在假期期间也需要有人值班的,这时对于加班的职工,单位要支付一笔加班工资。作为职工,应该知道加班工资的算法。那么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介绍。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