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市政工程,指的就是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也就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兴修水利、机场以及高铁等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公共需求,所以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我国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起来看一下吧。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一、 合理编制施工项目质量计划
  
  在施工工程开始之前,建立质量计划小组,在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之上,预测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而编制切实可行的质量计划。明确施工的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的重点、控制的程序、控制的方法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当客观情况与质量计划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从而使质量计划有效性减低或到失效时,应按一定的程序对质量计划做出修改。
  
  二、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项目部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1条规定:施工现场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前准备工作做的好与坏,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要严格按照以下几项原则做出施工前的准备。
  
  1、施工技术资料、文件准备的质量控制。由技术负责人在计划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中,要对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各项条件进行具体的调查,并将此作为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施工现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参考标高等都绘制成工程控制网,作为施工之前进行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编制指导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
  
  2、图纸的设计与审核的质量控制。由技术负责人带领项目部管理人员熟悉有关的设计图纸,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特点、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减少图纸的误差,消除图纸中的质量隐患。应全面细致地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施工用料采购的质量控制。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设计图、规范标准要求,提出采购计划,材料部严格对建筑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行采购。材料部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供货渠道、供货方式、设备技术情况等信息。 4.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教育与培训。项目部经理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首先要对各工种人员进行质量的教育和培训,明确质量方针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内容,增强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使员工满足所从事的质量工作的能力要求。
  
  三、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质量的最主要的阶段,进而要求项目部必须执行以下施工程序: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工程涉及所有的问题,如: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应急问题处理,均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对上述问题提前做好相关的方案、措施,指导、教育、提高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督促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落实,检查施工情况,纠正工作中不足之处,将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境界。
  
  1、坚持技术交底制度:必要时要采用样板、示范操作形式。在工程开工之前,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各项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施工班组,进行工种交底。明确各项工种配合、施工方法、进度等施工安排,明确质量、安全、节约
  
  措施,做到人人清楚质量标准,人人明确操作要领。 本项工作由项目经理检查是否做了,做的结果如何。
  
  2、测量工程控制(见前节)。
  
  3、施工材料的控制:材料部根据质量的要求,建立材料管理制度。项目部必须有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及验收记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材料员对进场的任何材料进行标识,采取防护措施;加强材料的验收,为材料进场把好关;确定材料的抽样和检验方法。
  
  项目经理抽查材料验收情况。
  
  材料进场时,材料员及时通知资料员,资料员对进场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向供应商索要材质证明文件,做好材料试验、复试工作,代表批量要满足要求,不得有遗漏未做。试验合格的资料及时归档。
  
  技术负责人检查材料试验、资料存档情况。
  
  4、机械设备的控制: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项目经理合理划分各施工阶段,组织好机械设备的流动施工。
  
  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内容、施工步骤确定使用什么机械、机械的型号,机械行走速度等,对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机械操作者进行交底。
  
  操作者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紧固、上油、除锈及维修,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提高设备运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延长机械寿命,降低消耗、提高机械施工的经济效益。
  
  施工中质检员、技术员、安全员对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工序的控制:工序质量是施工质量的基础,更是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为达到工序质量控制的明显效果,在工序管理方面就应当做到: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工序操作的巡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对重要部位跟踪检查等方法;对工程的检查应按照标准要求首先进行目测、实测,并做好原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并参加,对合格检验及时提交监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员完善管理过程的各项检查纪录、检测资料及验收资料,为工程质量分析提供可追溯性。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负有主要责任,技术员、质检员负有相关责任。
  
  6、特殊过程的控制:特殊过程施工的前期,要由技术负责人编写特殊工程指导说明书,作为特殊工程施工的参照。项目部可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骨干力量对已有的工程进行现场考察。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向具体操作人员、施工员、技术员,做好交底及记录,明确各项要求以及操作要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控制点的实现,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控制点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找出发生异常的主要原因,并写出对策,在明确操作要领和掌握新标准的基础上,再继续进行施工,同时更要加强自检、互检的频率。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公司相关部室配合完成。
  
  7、工程变更的控制:工程变更可能会导致项目工期、成本以及质量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要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严格控制。主要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控制:能够引起工程变更的因素和条件;各方面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对发生变更的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分析工程变更引起的风险(变更流程见《工程中间计量及决算审核管理流程》)。
  
  变更主要责任人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分项工程施工的质量由工程主管、现场技术员负责。
  
  8、成品的保护:在工程施工中,如一些部位已完成,而其他部位还在施工,首先应该对已完成的部位,采取保护,避免造成损伤,甚至影响工程质量。为了加强成品保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成品保护意识。其次要合理安排施工的顺序,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工程主管、现场技术员是主要负责人。
  
  四、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整个工程完成后,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业主进行验收。
  
  1、最终质量的检验。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从每个分部、每个分项地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决不走马观花。同时还要对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对主要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检,检查要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
  
  项目经理是主要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相关责任人,工程部、质量部协助。
  
  2、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是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项目施工过程的重要纪录。完善施工过程的项检查纪录、检测资料及验收资料,也为工程质量分析提供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理资料,要做到及时、确、齐全,能够满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资料员是相关责任人,质量部协助。
  
  3、产品的防护。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杂物,应进行全面的清扫,表面应洁净,同时确定专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已完工程。 项目经理是主要责任人,工程主管、现场技术员是相关责任人。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和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回复。
  
  项目经理是主要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相关责任人,工程部、质量部协助。
  
  六、结论
  
  注重市政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就应重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项目质量计划阶段的质量控制,促使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得到充分保证。注重过程质量控制,转移质量管理的关注焦点,从事后的检查转到事前的策划和过程控制上来。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奖惩、激励机制,来确保项目各项质量管理措施顺利的执行。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合理编制质量管理计划、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以及对于质量问题的整改等等。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奖惩机制的建设,这样有利于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员工消极怠工辞退赔偿办法是什么?
      一、员工消极怠工辞退赔偿办法是什么?对一些明显带头使坏的员工要坚决予以辞退,即使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要即时辞退,否则只会让整个团队越来越难管理。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一、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1、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自用工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止的,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用人单位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签认劳动合同。我们知道,如果
      用人单位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签认劳动合同。我们知道,如果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已经十五年,并且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是不能辞退该员工的。那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辞退员工需要进行补偿吗?我们为您作以下解答。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辞退员工需要进行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东莞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劳动者可能会因此受伤,所以受工伤的劳动者更关心工伤认定赔偿金额,而这是以工伤鉴定结果而定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例如,像东莞工伤认定赔偿标准2017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东莞工伤赔偿来给您讲解一下相关细节。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领导随意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领导随意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领导随意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开除员工,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工伤赔偿抚养对象包括哪些人
      工作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条件的原因导致受伤的也在存在的,这就是工伤。工伤受伤的人员一般都是青壮年,都是每个家庭的顶梁柱。这类的工伤赔偿也是比较复杂的,这类人群上有老下有小,对于工伤赔偿抚养对象也是必须考虑在内的。接下来,我们将带您去详细了解一下。 一、工伤赔偿抚养对象都包括哪些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是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生存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并不享有。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一)治...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


·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怎么算?
      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怎么算?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够留住优秀的员工,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职工去世是因为过劳算不算工伤
      职工去世是因为过劳算不算工伤?“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吗?
      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吗?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依法严格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切不可随意以一个与劳动者事实行为不相符的理由甚至“杜撰”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写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中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协商解除和即时解除的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