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夫妻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分居的,在分居期间各自肯定都是有自己的生活,而在这段期间内也就会实际取得一些收入,甚至还会负有一些欠债。那对于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若属于的话,则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上述第18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所以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并没有规定分居了就可以自动离婚。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通过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起诉离婚是因为对离婚事宜达不到共识而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
  
  所以,无论夫妻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离婚。
  
  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但从原则上来讲由于此时夫妻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当然,在分居的时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话,则就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离婚要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
      离婚要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对方需要给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原则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学生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变更(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每月1250元低么不低。抚养费标准确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每月1250元低么不低。抚养费标准确定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于离婚彩礼有什么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聘金和聘礼,在离婚的时候,彩礼可不可以要回,成为离婚案件的主要焦点之一。对于彩礼该不该退、需要什么法定条件以及证据,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为您整理如下:对于离婚彩礼有什么规定一、离婚彩礼该不该退?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


·一、深圳市抚养费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
      一、深圳市抚养费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 深圳市抚养费标准的规定主要是: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


·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家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


·姻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一、姻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所谓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换言之,因婚姻而生的亲属谓为姻亲。现代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故夫与妻的血亲之间,妻与夫的血亲之间,均同为姻亲。 姻亲间能否结婚问题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做明文规定。对于旁系姻亲,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应准予结婚,对此并无异议;而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应否准予结婚,尤其是丧偶岳母...


·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会对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做出规定。有时候,双方会商定由一方自行抚养子女,这种情况在经济条件好的家庭离婚中比较常见。而通常情况下,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和您具体做个讨论。 一、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离婚后确认抚养权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后确认抚养权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诉讼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如何认定女方对孩子有遗弃
      抚养孩子,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应尽的义务,即使是离婚之后,对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如果出现遗弃的现象,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那么,离婚如何认定女方对孩子有遗弃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介绍相关的判断的条件都是有哪些。 离婚如何认定女方对孩子有遗弃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