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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至少会涉及一个家庭,多则可能会涉及多个家庭,在道德上、法律上、事业上、卫生健康等方面都存有很大的风险。
道德上的风险
婚外情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几乎都是低调的地下恋情。当事人双方也是小心的注意身边的人,避免被外界发现他们的关系,同时他们本身也会受到自我良心上的谴责。假如他们的关系被曝光,那么他们各自的家人、朋友、同事、甚至是同一小区的邻居,都有可能在道德上对其进行批判。同时还可能承受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各种异样的目光,在其背后指指点点,批判其行为。
法律上的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国家提倡的是互相忠诚、彼此忠贞的夫妻关系,而婚外情则明显是与其对立的。因此,当事人可能要承担造成的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1.被迫离婚。婚姻中的一方在精神与肉体双双出轨后,另一方必定会无法原谅这种行为,那么这时也就意味着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若发生婚外情的一方存在长期同居甚至重婚情形时,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对此进行损害赔偿。婚姻中一方因为婚外情而而背叛两人的感情和婚姻,这时就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规定,属于过错的一方,这在离婚的时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情形,如因此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例如婚姻中的过错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了第三者,妻子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返还,也可能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也包括了精神赔偿,婚外情若公之于众随之而来的可能会侵犯无过错方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3.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婚外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属有过错方。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倾向于无过错一方。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关于抚养权的问题还需要征求子女自身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几乎不可能选择由有过错的一方抚养。
刑事风险
1.重婚罪。在婚外情中往往存在着同居的情形(以夫妻名义),严重的还有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外情中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重婚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2.破坏军婚罪。婚外情一方或者双方是现役军人配偶,并且双方存在同居甚至结婚的行为,或者因通奸致使其怀孕,又或者造成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破裂,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业上的风险
存在着婚外情的一方,因为长期周旋于两段或多段感情之间,必然会消耗大量的精力,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工作上失误增多、业绩上下滑、工作不达标准等后果。严重的还可能因为工作不力或者因为作风不良而丢掉工作。
健康上的风险
性伴侣的唯一性是保证生理健康最佳的方式之一。如果长期与不同对象发生或存在性行为,会增加患梅毒、淋病等性病的风险,甚至感染艾滋病病毒,严重影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