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夫妻债务中,要是认定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楚责任。但有时候夫妻离婚,可能会协商约定有一方实际承担全部的共同债务,另一方其实也就是变相的被免除了债务。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二、离婚净身出户可以免除还贷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该项贷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由此可知,离婚净身出户并不能免除还贷责任。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即使离婚也是不能免除债务承担。即使此时离婚夫妻协商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的共同债务,但也只是在内部有效力,对外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因此,要是债权人向其中一方要求还债的话,那也是需要进行清偿的。
  
  
  


·欠账有借条人死了谁还帐?
      欠账有借条人死了谁还帐?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权人想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分别向债务人配偶、债务人的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最后看有没有债务担保人。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


·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有时存在以个人负担债务的情况,其中一方作为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财产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碰到的各种问题应怎么解决?告诉您:夫妻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一、何为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


·无赖欠钱不还又没有欠条怎么办
      无赖欠钱不还又没有欠条怎么办 一、无赖欠钱不还又没有欠条怎么办? 可以收集转账凭证、要债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债,起诉的流程是: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老赖欠钱不还会有哪些限制?...


·食药行政处罚罚没款多久要缴纳?
      食药行政处罚罚没款多久要缴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怎么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怎么清偿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相关问题,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因此,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关键是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的前提,夫...


·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吗?
      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吗认定借款行为是不是诈骗不是看最终能不能还款,而是看在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借钱时就说很单纯地希望借钱使用,那么即使最终还不上钱也不属于诈骗,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缺少有些借款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的,比较典型的有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就是借款人以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产为目的,虚构借款项目,骗得贷款后据为己有拒不归还,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了。二、借钱不还超过诉...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二、特殊情况下公司债务如何承担任何事物都...


·欠钱被起诉会后不还钱怎么办?
      欠钱被起诉会后不还钱怎么办? 一、欠钱被起诉会后不还钱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被起诉,债权人要是获得欠款诉讼的胜利,而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当事人可以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购房者交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后又发现银行不批贷款,那么这种情形下,开发商让购房者承担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购房者要求退房,退定金。那现实中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贷款不成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能否得到银行贷款事实上是一个不确定的东西,而获得银行贷款又是购房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保障。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得以履行并不取决...


·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
      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 一、借钱时写了借条还需要写收条吗? 借钱给别人,借条必须写,收条不需要写。对方当面写了规范的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也无需再写收条之类的凭据,因为收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要求归还的收取款项(如收到房租费、水电费、赞助费、灾区捐款等),并不适合在借钱的场合下运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 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