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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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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现在不少企业规定了对劳动者进行考评,如果在考评中与其他劳动者相比,某位劳动者处于末位等次,那么企业以该劳动者不胜任为由,调离到其他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么做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一案中指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指出“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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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


·劳动合同条款如何设计
      

一、 合同条款应依法而定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项必备条款、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及其他附件。必备条款见《劳动法》第三章、《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6]481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面临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其目的在于给劳资双方一...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约定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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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法律意义
      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对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 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点是: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二是企业领导人依法履约的意识较强;三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较好;四是基本上形成了平等协商、监督检查机制;五是采取了履约与奖惩挂钩等促进履约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续签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企业能办到又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就...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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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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