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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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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

   2、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从属关系。一旦合同成立,劳动者就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权。而委托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各自始终独立存在的,不存在从属性。即使委托人为受托人办理了相关证件,也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方便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工作。

   3、这种情况很多,代办员很多是利用主业外的闲时来从事代办工作的,如乡镇邮递员、保险代办员、农村电工员等等,个人认为还是应当认为形成了劳动关系的用劳动法来调整。

  但以上情况往往出现在比较偏远的地方,一个地方业务量不足以需要一个人全月工作来完成,可能就是每月两三天就完成了,就利用当地的人作为代办员完成工作,每月按工作量支付一定报酬一两百元,其余大部分时间代办员就做他的农活或者自己的经营,如果这样也作为劳动关系保护,也有不合理之处。

   4、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邮政法的特别规定,确认邮政局与其签有委托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发放,均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关系到工作的便利性,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然,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还应注意双方...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入职登记表又如何呢?员工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小证明。劳动合同有专门的形式和格式,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可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经解除,这种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不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创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条件。 。 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离职手续通常包括:档案、户口、社会保险和离职证明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


·公司高管被安排至与公司关联的企业任职,其与任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对于公司高管与公司存在何种劳动关系,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即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 2、将其归结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有:①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毫无疑问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是从公司高管日常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以推断,公司高管与其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当,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③如果公司高管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可参照②处理。 3、而另一些学...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遵循的程序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的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普遍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短期内大量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


·劳动合同条款的法律运用
      设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条款齐备、用语明确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前者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后者包括试用期、商业秘密条款等。以下谈谈这些条款的有关问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在法律上分为三种不同的期限,但从目前实践中看,大多数企业通常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为主(一般1-5年不等...


·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的范围;对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法院会以用人单位业务实际辐射的地域范围为限,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业务实际或者有可能函盖的最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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