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其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3、法律规定: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4、同居期间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具有青春损失费实质的款项最终能够实现,这其中主要是由复杂的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导致对款项定性的不同所造成的。

  如果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是以欠条形式出现,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出具欠条方又不能证明该欠条款项是自己对同居对方青春损失费的补偿,法院有可能将欠条认定为出具欠条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凭证而对债权予以支持。尽管可能会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对应数额的款项,但从法律上讲这并不是对青春损失补偿的肯定,而是对同居双方之间纯粹的民事借贷的一种法律支持。

  如果一方承诺给对方青春损失费的书面证据是以欠条的形式出现,而双方经过对欠条款项质证的结果证实该款项是青春损失费的体现,则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当然,双方没有经过诉讼而通过协商,一方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则另当别论。总之,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只要能够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一方基于同居关系承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则从法律上对该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款项肯定不会予以支持。

  

  5、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一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tjlytel}}>,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一种情形是关于自然人的特定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所谓的人格权利,通常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tjlytel}}>、人身自由权等。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侵权行为通常是指<{{tjlytel}}>:(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tjlytel}}>;(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形,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到婚姻案例<{{tjlytel}}>,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我国《婚姻法》第46条结合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作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只有另一方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无过错的一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对该条做了解释:认为这里提到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tjlytel}}>,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tjlytel}}>。此外,关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tjlytel}}>。如果是有过错方先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没有时机提出损害赔偿,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以离婚为前提的。

  

  6、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法律未对同居关系加以干涉,这一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

  

  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请求之所以能得到法庭认可,其原因不只是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词汇,更重要的法律原因应该是:第一,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契约精神,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以此履行;第二,另一方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从法律上讲,另一方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此时只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此时另一方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案例:2012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底归还”。要老田在上面签字。老田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似的恩爱有加,可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15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也不合,就同意了。但事后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认为这是自己的损失进行弥补的机会,于是,2015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两人感情又出现了转机。于是两人在开庭前达成了协议:小李自愿撤诉,撤诉以后,老田与小李去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老田与小李另立协议,对“10万元借据”作一出说明:10万元借据,是他要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

  

  2016年年初,感情再次出现危机,老田表示坚决要和小李分道扬镳,小李此时就拿出了借据要求老田支付给自己10万元作为赔偿,老田此时一口否认了自己当时的承诺,并拒绝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给小李,两人再次闹僵。

  2016年6月,小李诉称:要求老田偿还借款10万元。老田辩称:关于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承诺无效,应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于2012年给小李出具的10万元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

  

  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元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变更(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离婚婴儿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权纠纷问题通常都是导致离婚纠纷出现的导火索,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或者都不想抚养小孩的情况都有存在。不过在抚养权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给予抚养费的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抚养费的给予标准是什么,那离婚婴儿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


·女人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女人起诉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


·监护人抚养人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人抚养人的区别是什么通常在我们的印象中,父母就是我们的监护人,同时也行驶着抚养权的义务。监护和抚养就说是一体的,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监护人和抚养人是有区别的。两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或者抚养人和监督人都不是同一个人,以下是对监护人抚养人的区别是什么的详细的介绍。一、监护人和抚养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抚养...


·离婚子女有没有共同抚养权的可能性
      离婚子女有没有共同抚养权的可能性?可以共同抚养,但必须是双方协议一致。《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再婚一方死亡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是自古至今都存在的行为,在古代只要是在体现男权,但是现在男女平等,在离婚上法律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在离婚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也是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纠纷,那再婚一方死亡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再婚一方死亡抚养费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并且这种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解除。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客观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终止。子女跟...


·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不想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


·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如何保证
      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如何保证离婚之后小孩的探视权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探视时间。即:在何时探视(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视的时长(如:一天、两天),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在以后发生争议;2、明确探视地点。即:在何地探视(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约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带走及带离住所市、县。3、明确探望方式。即:一个月探视多少次?什么时候送回来?由哪一方负责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即:不直接抚...


·不可以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夫妻都想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但有时候发现本身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因此最终也就不可以协议离婚了。对此,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是做出了专门规定的,那到底不可以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


·一、第三者是重婚罪受害者可以起诉对方吗?
      一、第三者是重婚罪受害者可以起诉对方吗? 第三者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能够告。必须是第三者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第三者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状告对方重婚罪。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问题,其实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入手,看看法律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重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话,那么我们就...


·我国的抚养费标准多少?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法律在我国已经变得非常的完善,在解决婚姻上的种种问题的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般是依据婚姻法中的相关程序来解决离婚时候的种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那抚养费标准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抚养费标准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