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股票期权制度,是企业向其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股票期权,指某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实际上,股票期权就是一份允许被授予人购买公司股票的法律合同,其中购买股票价格、行使期权的条件、时间以及整个期权的有效期都已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法条规定,强调了“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期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关键是看股票期权的利益在离婚时是否可以确定。

  如果夫妻离婚时,股票期权已经行使,那么针对已经行使的该部分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可以确定,应此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没有行使,那么股票期权的价值就无法确定,因此该利益就属于不确定的利益,离婚时是不可以分割的。

  2、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是一项权利,且可能会因行权时行权价格(即预先确定的价格)低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收益,因此该权利一般也是财产性权利。期权的这种财产性,是通过其后的行权行为(即以行权价格购得股票)得以实现的。即,若认为期权具有财产性性质的话,则行权是期权这种权利的固有和应有的内容,行权是期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权之所以存在财产利益就是因为它可以行权。同时,期权的获得也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获授人支付了对价所获取的期权当然包括了将来可以通过行权行为获取相应物质利益,而不仅是“纸上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期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权是实现期权财产性的必然过程,是期权的固有内容。同时,从以上定义及期权的行权过程可以看出,附条件性和权利在将来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固有特点,其所附条件及行权共同构成期权的完整内容。

  3、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的对象是公司期权行权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而分割的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时并不能单单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期权的取得时间、行权条件等实际情况。

  公司期权的财产利益需要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如果不具备行权条件,就无法确定公司期权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公司期权的财产利益尚未明确之前,也就是持有公司期权一方尚未行权前,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但是可在离婚判决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若今后一方就该期权进行行权,可另行起诉分割。

  3、我国目前立法将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取得时间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然而,股票期权权益相较于一般财产性权益具有其特殊之处,即股票期权权益的实现是有条件并附期限的。基于股权激励协议,激励对象获得的并非实质意义的公司股权,而是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满足特定条件得以行权的资格。激励对象能否行使或实现相关权利,则有赖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公司业绩或财务指标达到某一标准、公司股票上涨至某一点位等。此外,是否行权也取决于激励对象的选择。基于股票期权的法律特征,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时不必支付对价,若激励对象符合条件并选择行权,则需支付一定的对价购买公司股票,即在股票期权模式下,激励对象的行权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也将直接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收益的分割及相关负债的承担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难以确定其实际价值的可期待性权利,法院往往通知当事人等待其权利价值得以确定之际再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就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行权问题出台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股票期权行权问题成为一个难题。部分法院认为,在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日确定后,可以由另一方提起分割之诉。有部分法院则表示,由于股票期权本身具有风险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再共同承担有关风险,另一方当事人提起分割之诉则显失公平,故认为股票期权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应当由股票期权持有人独自享有,不予以分割。另有部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在处理离婚关于股权(票)类型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将讼争激励股权(票)分给有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一方,由另一方取得相应对价。

   对于离婚之前,已选择行权并可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其价值的股票期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均等分配;而对于离婚之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应采取共同共有及均等分配的方式进行分割,而应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股票期权持有期间的比例,并依照按份共有的原则,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期权的数额,及因支付行权对价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

  4、股权激励的实施途径,根据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权所在的主体不同,将股权激励的实施途径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两类。

    适用直接激励途径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持有的是标的公司的股权,即激励对象通过持股成为标的公司的直接股东,由激励对象直接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但由于标的公司通常是经营实体,因此,作为股东在直接享有经营收益分配权、经营管理表决权的同时亦有可能出现相应的股东责任承担的风险。

    适用间接激励途径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设立并实际控制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间接股东,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由持股平台行使;持股平台通常不涉及实体经营,仅仅基于员工持股目的而设立,因此持股平台的股东义务相对简单,基本不会出现因经营产生对外债务而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才是激励对象最关注的核心问题。这也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各方最关注的问题。归根究底,股权的价值,是取决于标的公司的资产价值大小。

    实践中,只有通过资本运作,标的公司实现资产证券化,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才有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通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公司都会有资本运作的相关规划。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标的公司目前处于资本运作的哪个阶段以及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本运作的实质性障碍,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会对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中,为了确保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往往会对股权作出各种限制性的安排。此类限制性安排通常体现在对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制、禁售期、股权/股份的出售价格、转让对象等方面。

    通过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标的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查阅,可以进一步明确标的股权是否存在限制性安排以及前述安排对股权分割产生的影响。

  

  

  5、权利不会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其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财产是不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的婚姻法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即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这也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权利,以及权利尚没有实现时的权利本身中所包含的财产性。一审法庭将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的“所得”解释为“已经取得并实际占有和应当取得而尚未实际取得的占有”,从而避开了17条所规定的“财产”,实际上还是没有区分法律所规定的财产与权利概念,是对法律的曲解,并据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无论如何,权利没有实现之前总是权利,不会变为财产,行权的结果才可能体现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并没有行权,没有转化为财产,那么权利始终是其个人的权利。至于权利人什么时候行权,如何行权,这是权利人个人的自由,婚姻法没有强制规定,相反这正是婚姻法所保护权利的结果(前已述及)。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反期权合同的约定,因而也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行权和结果和利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行权的行为发生在婚后,是完全合法的,其行权所获财产不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依法不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是否行权还存在不确定性,因为他可能因行权而不会获得收益而放弃不行权,或者他可能会从原公司辞职而失去行权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但是股票权利的拥有是在婚后取得的,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7、案例一:佘某某、陶某某原为夫妻关系,陶某某就职的A有限公司于2010年授予陶某某限制性3500股股票(又名奖励股票),根据陶某某与B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之约定,上述股权应按授权计划分批获得授权(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即5批。截至2013年共2批限制性股票记入陶某某名下。因A公司授予陶某某的第三批限制性股票业已到期,2014年A公司将此限制性股票记入陶某某名下。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14年始将第三批限制性股票记入陶某某名下,但A公司授予陶某某限制性股票3500股的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A公司授予陶某某的第三批462股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据陶某某与其所属公司于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的“员工股票期权情况说明”及《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来看,陶某某取得相应的股票权益确与其实际被聘用的时间、离职后需履行的保密义务密切相关,故对于陶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可以获得的第三部分奖励性股票,因陶某某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关系尚在继续中,且最终利益可以完全获得尚有赖于其之后的辛勤劳作,虽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体于2014年4月,但对该部分利益的分割当应考虑各自的贡献程度,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变更抚养权的手续是怎样的,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被判给夫妻中的一方,而在日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时,可将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到另外一方,那么抚养权变更手续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抚养权变更需办什么手续 在父母离婚时,有的不仅仅是财产分割的纠纷。有孩子的家庭,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也是一场不小的战争。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


·婚姻中一方出轨对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
      婚姻中一方出轨对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二、因对方出轨离婚需收集哪些证据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


·国家赔偿隐私权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赔偿隐私权的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赔偿责任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


·父母离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父母离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


·妻子举报丈夫酒驾是否能免责罚?
      妻子举报丈夫酒驾是否能免责罚?妻子举报丈夫酒驾并不能因此而不受责罚。醉驾的处罚具体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受害人怎么举报婚姻诈骗罪?
      受害人怎么举报婚姻诈骗罪?婚姻诈骗涉嫌了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立案侦察。如果只想追回财产损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需要收集的证据应该从虚构事实、所骗取的钱财数额较大、登记结婚有瑕疵或根本没有结婚等方面考虑。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哪些情况下起诉离婚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往往男方都会同时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而在一些案件中这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一些案件中确实没有被支持的,也就是说此时彩礼钱不会返还给男方。那通常在哪些情况下起诉离婚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哪些情况下起诉离婚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


·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遗弃行为是较为常见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原告有血缘、或者存在夫妻关系的主体。由于被遗弃者在被遗弃之后坑会面临着生命危险,故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罚力度是较大的,一、夫妻一方可以成为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


·离婚起诉书格式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就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以书面的离婚起诉书启动离婚程序。但在书写该协议书的时候,大部分的人都不清楚离婚起诉书格式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起诉书格式是怎样的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


·郑州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面对离婚案件时,抚养费是离婚双方都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离婚后抚养费怎么计算,郑州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这些都要依据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双方的实际收入来计算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费标准的资料,希望您能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


·离婚女方三金是否要退还吗?
      离婚女方三金是否要退还吗?离婚女方三金是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除非说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