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复婚。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2、提出撤销要符合三层要求:一是该变更权或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除斥期间为一年;二是只能通过诉讼并由受欺诈、胁迫方提起;三是法院就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能予以撤销。

  通常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离婚双方当事人,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等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比较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3、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4、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1)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2)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5、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房产没有支付对价,李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在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不能认为登记离婚时有关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既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又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对于处理夫妻之间因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等仅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应在优先适用《婚姻法》等专属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辅之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大原则之下,具体地、灵活地适用法律原则,以求精准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公允、适法地定纷止争。对于夫妻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给对方,只要订立该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夫妻双方都应全面真实地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依法依约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而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认定为赠与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案例:王某与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王某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王某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李某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该房产仍然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民一庭的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离婚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什么
      离婚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什么1、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将视为离婚无效。2、因逃避债务或为买房等而假意离婚。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夫妻一方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起诉离婚的流程都是一无所知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详细讲解了起诉离婚的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2、诉讼请求和所...


·家庭暴力怎样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怎样起诉离婚 一、家庭暴力怎样起诉离婚 (一)写离婚起诉状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


·在我国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几岁?
      在我国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给到几岁?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给付到子女成年止,也就是十八周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也出台了,新婚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涉及到的方面很多,对婚姻问题的处理起到了更加规范的作用,让以前难以处理的婚姻问题变得好处理,但是也有的朋友想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但是不少朋友没有真正了解过,接下来,我们就给您详细的说说第二十条的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


·什么是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主要适用于哪几种情形
      起诉离婚与协议离婚都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对于有离婚打算的夫妻而言,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来办离婚手续,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那您知道在法律上面究竟规定什么是起诉离婚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离婚主要适用于哪几种情形 我国...


·夫妻一方出轨的能起诉离婚吗
      一、一方出轨的能起诉离婚吗可以,这方面没有限制。夫妻一方出轨是夫妻关系的死穴,它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夫妻关系。没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一般提出离婚诉讼也都是受害一方。一方出轨的,无论是出轨的一方,还是未出轨的一方都可通过诉讼离婚。通常情况,法院会有如下判决:1、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2、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


·现实中无效婚姻是否退回彩礼?
      男女之间的婚姻之所以会无效,主要还是因为缺乏结婚要件,也就是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其中一方甚至双方都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因此才会导致婚姻无效。但虽然婚姻无效,男女也是一起生活过的,那现实中无效婚姻是否退回彩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无效婚姻是否退回彩礼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


·离婚补充协议要公证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对于“人人平等”的追求,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对于婚姻的选择和决定也越来越自主。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之前财产分配或者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仍有未解决的方面时,双方会签订离婚补充协议。那么,离婚补充协议要公证吗?我们为您解答。一、离婚补充协议要公证吗离婚补充协议不需要公证,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


·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有几种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有几种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3)...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有时限规定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有时限规定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