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中国古代,一度流行反应男性同性恋的“男风”,还普遍出现了女性间的“磨镜”。中国人历来对同性恋爱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明清时期的广东、福建地区,类似男同性婚姻的契兄弟、女同性婚姻的金兰契普遍存在。近代以来,因受西方心理学的影响,同性恋曾被视为一种心理障碍。2001年4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性变态条目下剔除,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的重要标志。[76-77] 

  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同性婚姻发展还比较滞后,现行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只是局限于一男一女之间。由于受到无后为大和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异性婚姻还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普遍期待。不过,也有一些人选择了”无证“的同性婚姻。

  从2000年开始,社会学家李银河的起草《同性婚姻法案》。随后几乎每年两会前夕,她都会委托关注此问题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将这分这份草稿提交上去,却屡屡未能成效。2006年,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除李银河之外,中国同性恋群体也在积极通过两会的契机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机构“大法官”公布同性婚姻“释宪”案,《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的规定“违宪”,主管机关应以法律保障同婚,并在2年内改正,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期限后同志就能凭着“大法官”解释直接结婚。宣告称台湾现行婚姻规定“未能使同性别二人结合”,违反婚姻自由与平等权,这将推动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婚姻法中的“与他人同居”只针对与异性同居,而不包括与同性同居,即婚外与同性同居,也不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3、广西发生的一起离婚案。妻子因为丈夫与其男性恋人同居要求离婚,并请求过错赔偿,由于《婚姻法》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法院的判决审理陷入困境。陈兴良教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认为对于这些法律漏洞、法律空白需要加以填补,但填补的方法有很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立法,也就是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把同性恋这种现象考虑进去,做到`有法可依'。还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事实上在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就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排除了配偶一方和同性同居构成无过错方要求过错赔偿的理由。

  巫昌祯认为,婚姻法中界定第三者,只是针对异性。即使对方和异性有通奸行为,婚姻法都很难认定过错,何况是同性间。至于男方是否有过错,在现在的婚姻法中无法认定,而精神赔偿则更难实现。巫昌祯很同情男同性恋的配偶,但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相悖的情况很多,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他们这种情况,能尽快离婚已经不错了。”对于同性恋以及其行为的评判,在我国乃至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是一项空白。女方受这种侮辱多长时间、多大程度以及如何赔偿都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判决。

  

  4、同性之间违反一方意愿的性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它规定为猥亵他人的犯罪。如发生在女性之间,则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害妇女还可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单位投诉。具体来说,《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只适用于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同性之间违反一方意愿的性关系,无论发生在男男之间还是女女之间,都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意图。而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很难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公安机关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修改为猥亵他人罪。

  

  5、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同志伴侣关系,因此在处理相关的财产纠纷(如遗产分割等)问题时,会遇到一定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同志伴侣可考虑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签定遗赠抚养协议。同志伴侣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抚养人,承担自己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享受继承自己遗产的权利。此外,在共同购置不动产时,也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以证实不动产为双方共有。

  

  6、案例一:丈夫搞同性恋而女方请求离婚,无过错的妻子要求经济补偿的案件。高邮市三垛镇黄某与张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不久,妻子张某就听到黄某在外搞同性恋的传闻。一开始,张某还不相信,但在一次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一本影集,她才不得不相信了这一事实。此后,虽经多位亲友出面做工作,但黄某已无法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同意离婚,并补偿张某5万元。当然本案时调解结案的,如果裁判,该补偿一般不会支持。

  

  案例二: 刘某(男)与黄某(女)一直在深圳打工,2012年8月上旬,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2日,双方在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常常去朋友张某(女)家打牌,夜不归宿,且妻子与自己没有了往日的亲密,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刘某发现黄某和她的朋友张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二人早已同居。刘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黄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和刘某结婚后,起初尚好,慢慢地刘某对自己不理不睬,加之生活与工作的压力,自己想找个同性好友倾诉,以获得心里和生理上的安慰。于是,自己在性取向上渐渐有了双性恋的习惯,现在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愿赔偿原告刘某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精神损失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同性同居如何定性,以及能否判决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性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应判决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理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法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关于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2万元数目过高,可以酌情减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性同居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只有异性同居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范畴,本案不可以判决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因为黄某与张某都是女性,黄某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所以,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用,应驳回刘某该项诉求。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刘某的妻子,理应忠诚于丈夫刘某,互助互爱,建设恩爱和睦的家庭。而黄某却以去朋友张某家打牌为借口,夜不归宿,与他人同床共枕,黄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数月,不是夫妻,胜过夫妻,伤害了丈夫的刘某的感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且本案在庭审中,黄某也承认自己在这方面的过错,愿意离婚,因此可判决原、被告离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黄某与同性同居生活,刘某以此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其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一名叫陆某某的男子被一同性恋男子强奸后,又与其一起生活了半年之久。不久前,两人闹崩后,陆某某向该男子索要青春损失费,结果竟遭到一顿暴打。

  陆某某系铁路系统职工,离异的他患有二级精神病。2003年10月上旬,陆某某有一次去朋友家串门认识了比他小12岁的男子常某。因为常某善于言谈,而且对人很热情,陆某某虽然和常某说话不多,但却谈得非常投机,时间不长两人便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并相互留下了对方的手机号。

    陆某某说,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天,常某打电话找他聊天,于是他便约常某来他家。不知不觉已聊到了晚上,但是常某没有丝毫要走的意思。当夜,陆某某便和常某睡在一张床上。

    陆某某说,睡到半夜时,常某开始对他动手动脚,他便使劲推常某,但患有多种疾病的陆某某无力反抗,同时又害怕吵醒家人,陆某某只好任由常某摆布。

    常某,1974年出生,未婚,系兰州某石化企业职工。据陆某某说,自从那次后,常某在他家一住就是半年多。陆的父母问起常某时,常某总说他是陆某某的朋友,要好好照顾陆。在此期间常某多次强行和陆发生关系,而且还向陆索要钱物,如果陆某某不给他钱,常某就威胁说要把他们的事告诉陆的父母。陆某某说,由于他患有精神病,发病时常某就趁机对他进行虐待。但在清醒时,他对常某的行为却是默认的,因为他知道自己无法反抗,只好任由常某侮辱。

    今年4月26日,陆某某和常某因经济问题而发生口角,因为常某欠了他1万多元。陆某某说,两人吵架后,他当即要求常某搬出他家,并多次找到常某要钱,但常某就是不给。直到5月3日,他将常某堵在单位,被逼无奈的常某便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上写着:“因我赔偿陆某某青春损失费3万元整,以后归还。(10日内归还)常××2004年5月3日”但事后常某仍旧不给钱。

  分析:同性之间因同居产生经济纠纷,法院应视情况受理,但本案所提的“青春损失费”法院不会支持。


·离婚起诉律师收费是怎样的
      离婚起诉律师收费是怎样的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聘请律师的费用需和律师另行洽谈。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世的一方并不能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1、无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应平均分配。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2、无遗嘱的情况下,对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死去一方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


·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付抚养费2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女方从银行汇入男方银行卡中(卡号:××××××××),直至儿子满18周岁。孩子大病、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儿子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再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女方探望权的行使: 女方每周六上午接孩子去共度周末,周日下午6点前必须送回。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得以孩子不同意等理...


·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小三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状告对方重婚罪。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问题,其实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入手,看看法律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重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构成重婚罪...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只能对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作出分割。那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


·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有的夫妻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孩子的抚养费做出了约定。但之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


·法律规定离婚取证用什么方法
      离婚取证用什么方法1、当事人自己取证。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间偷拍的照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离婚后又诉讼要小孩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后又诉讼要小孩抚养权可以吗?可以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


·父母在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
      父母离婚的其实并不能免除对自己亲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此时若家庭里面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话,在一方获得了抚养权之后,另一方就要实际支付抚养费。那此时,您知道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多少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


·如果父母强行包办婚姻会有法律责任吗
      父母包办婚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18岁),当事人有权行使结婚自由权。各种形式的包办婚姻,包括童养媳、寡妇婚姻、转亲、换亲都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之间的界限是基于婚姻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是由父母代表他们订婚的,但双方经过了解接触,自愿结婚,属于自主婚姻。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应当受到严厉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可以根据其情节,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干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