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有效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当“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该行为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进一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

  

   3、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由于该赠与行为涉及夫妻两人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后应该区别对待。因此首先应当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从上述案件来看,丈夫把8万元钱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既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于妻子的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某返还。其次,对于丈夫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该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出于不法原因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受赠人占有受赠财产是不公平的,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中,受损与受益有一定程度的互换性,如果允许返还,就意味着陈某对于自己的不法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会使法律调整陷于很尴尬的境地,结果反而又不公平,无疑以国家之公器,成就私人推卸责任的手段,这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且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见下列案例一)

  

  

  4、婚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一方能否请求返还全部财产?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应当认为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外同居者的赠与,有损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与薛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在婚姻关系中的有过错当事人。陈某自愿赠与薛某财产,如果由其妻子全部要回,陈某在此案件中是最大的获利者,对薛某明显不公,有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全部返还。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5、案例一:2008年11月1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某登记结婚。邱某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赖某某来往密切,关系暧昧。2011年10月21日,邱某某私自转账给赖某某现金40万元,用于购车。后原告黄某得知被告邱某某转账,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原告黄某以被告邱某某的上述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违背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被告赖某某返还受赠所得40万元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邱某某与赖某某之间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由赖某某将受赠所得40万元返还黄某。

  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邱某某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赖某某关系暧昧,并转账付给赖某某4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赖某某与邱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是邱某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邱某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邱某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但2011年11月30日,邱某某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赖某某的现金4万元,转账信息明确载明系“借款”,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判决邱某某转账赠与赖某某现金40万元的行为无效,赖某某应予返还。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赠与赖某某40万元实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邱某某赠与给赖某某40万元中的20万元,侵犯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邱某某与黄某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邱某某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可以分得40万元中的20万元,其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的价值,遂确认邱某某赠与给赖某某40万元中另外20万元的赠与行为有效。最后,改判赖某某应予返还20万元。

  本案的裁判代表了一种观点,即婚姻期间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只是部分无效。但目前司法 实践的观点更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案例三:2008年9月,胡某的丈夫陈某和薛某产生不正当关系。2012年3月,薛某购置一套三室居房产,合同签订的同时,陈某从其银行卡上汇款90万元至该房产公司。2012年4月,胡某发现家中的存款发生变化,经多方打听到双方的婚外情及购房一事,起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薛某的行为无效,请求薛某返还购房款或房屋。薛某表示,这套房屋是陈某给予自己的“青春补偿费”,其与陈某交往时,陈某答应要与她结婚,可两人交往三年来,陈某一直说离婚就是不离,而她不能再耽搁了,所以决定与陈某分手,陈某答应分手前给她买一套房子作为补偿。另外,即使涉及到陈某与妻子胡某的共同财产处分,陈某也应占有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因此,属于陈某那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即使返还也只能返还90万元的50%,而妻子胡某则坚持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陈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第三者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薛某明知陈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陈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薛某取得商品房亦非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陈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薛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被告薛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90万元

  

  

  


·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
      夫妻再婚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分为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再婚结婚后有协议的,也按照协议执行。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我们为您整理二婚离婚财产分割具体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再婚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1、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发生分歧,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发生矛盾,故而再婚结婚登记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协商,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预防万一。这...


·如果夫妻遗弃可以离婚吗?
      我们都知道,遗弃家庭成员是犯了遗弃罪的,那么也一条对于夫妻之间是不是也是适用的呢,一方因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事件是有的,那么,在法律的定义上,夫妻遗弃可以离婚吗?我们整理了遗弃和婚姻法的一些情况,望周知。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遗弃是指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一、家庭财产同夫妻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一、家庭财产同夫妻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一样:前者主体是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后者是全体家庭成员。 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后者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二...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诈骗同伙有罪吗?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诈骗同伙有罪吗?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诈骗同伙有罪,毕竟是属于共同犯罪,没有婚姻诈骗罪这一罪名,利用婚姻进行诈骗的定罪名为: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或者欺骗对方结婚等不道德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自首、犯罪情节、诈骗金额、返还犯罪所得、立功等。所以单单根据你说的诈骗3万,不能肯定回答具体刑期。情节轻的判缓刑,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二、诈骗罪量刑1、犯本罪的,数额...


·两年不联系会自动离婚吗?
      两年不联系会自动离婚吗? 一、两年不联系会自动离婚吗? 不可以。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强奸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哪个严重?
      强奸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哪个严重? 一、强奸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哪个严重? 从量刑起点看,拐卖妇女罪的标准更高,处罚力度很大,但是这两者犯罪都是严重刑事犯罪。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我们都知道,从孩子出生开始,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就成了父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做父亲的不抚养孩子,那么这种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的,若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是遗弃罪,这对于孩子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对方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般亲生父母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8周岁前,每个孩子都应享受父母的抚养、照顾、关心。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也可以独立自主...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


·离婚协议赔偿过期不付怎么办?
      离婚协议赔偿过期不付怎么办?可以起诉处理,具体认定情况如下 :(一)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约定的补偿,是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则协议离婚的可诉讼要求给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在执行过程中,究竟有无财产,要看具体情况,一是法院有办法查询其财产情况,二是法院会采取适当强制执行督促执行,三是确实暂无财产,则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但发现对方有财产时,仍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二、离婚赔偿条件(一)、重婚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婚姻无效
      什么情况可以判定婚姻无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