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成就时即生效。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tjlytel}}>

  1、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tjlytel}}>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tjlytel}}>

  2、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应当是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tjlyte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2)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tjlytel}}>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5)《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tjlytel}}>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3、财产约定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tjlytel}}>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4、 夫妻间财产物权变动可能涉及的法律概念: 

  1)法定夫妻财产制。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tjlytel}}>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即享有共有权。易言之,夫妻对婚后所得的共同所有权不需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这就意味着,婚后所得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占有,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另一方作为隐名共有人或非占有人也当然享有共有权。

  2)约定夫妻财产制。也称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夫妻财产合同,<{{tjlytel}}>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三种模式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因夫妻财产制约定系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仅系对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合同效力的肯定,<{{tjlytel}}>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契约对第三人原则上不生效力。

  而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契约毕竟有别于一般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tjlytel}}>因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从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形态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因此它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而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对契约成立之后夫妻的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拘束力。  

  3)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称之为“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顾名思义,它仅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对未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拘束力。<{{tjlytel}}>它只是夫妻之间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除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间还可通过买卖、赠与等协议变动财产关系,对于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其主体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外,在其他方面与一般主体财产关系约定并无太大差别。<{{tjlyte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案例一: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唐某甲由前妻抚养。唐某与李某于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唐某乙。2010年10月2日,唐某与李某签订《分居协议》,双方约定:<{{tjlytel}}>“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决定分居,对财产做如下分割: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意处置,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所有,唐某可以任意处置,李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办理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抚养,唐某承担监护、教育之责。双方采取利益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tjlytel}}>此后,系争财富中心的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唐某名下。2011年9月16日,唐某不幸去世,未留下遗嘱,唐某父母也早已去世。后唐某甲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财富中心的房屋。

  该案的核心为题是财富中心房产归属的问题,这对唐某甲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至关重要。而《分居协议》的性质决定了上述房产的归属。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中的《分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tjlytel}}>确认该房屋为唐某和李某共同共有,唐某甲享有继承权。二审法院认为《分居协议》的性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唐某甲没有继承权。

  

  案例二:家住XX区XX镇某村的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双方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已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以下协议:约定将家中院内房屋,南房西首2间、东房2间、北房中的第一层3间归张某所有;南房东首2间、西房2间、北房中的第二层3间归李某所有。协议达成后,由于李某未按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tjlytel}}>因此,双方发生争执。为履行《离婚协议》及确定双方对房屋的使用,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tjlytel}}>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tjlytel}}>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张某和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而订立的,婚姻关系现已解除,那么,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成立,就应按照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

  

  案例三: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周女士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2009年,周女士认为王先生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几个月后,王先生离家外出居住。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按照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将所有房产、汽车、股权等都判给她。

  原来,周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曾4次订立财产协议。最近的一份协议,明确载明:<{{tjlytel}}>“无论双方何种婚姻状况,莘中路等三套房屋、帕萨特轿车、王先生所有的公司股权等均归周女士所有。”协议下方有两人亲笔签名及日期。周女士表示,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因此请求法院将三套房产中王先生的份额判给自己,而所有的房贷、债务均由王先生承担。“我根本不清楚有没有写协议、<{{tjlytel}}>协议里有什么内容,即使签了也是在她逼迫下,为了家庭稳定而签。”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协议显失公平,损害了自己权益,而且莘中路房子是他婚前所购,应归他所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份协议中权利均由周女士享有,义务却均由王先生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故夫妻财产应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莘中路房屋及帕萨特轿车归王先生,其余财产归周女士所有。

  即使签了4份协议,最终的结果也没能让周女士如愿。那么,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需要满足什么要件?案件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首先要看这份协议是否有附加生效条件,其次要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tjlytel}}>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tjlytel}}>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换句话说,在双方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就不发生效力。而在本案中,周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并未附条件。

  “此外,签订协议要在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而且要公平。”<{{tjlytel}}>法官表示,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对方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协议无效。因此,类似“净身出户”之类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一方负担,法院审理中将作出调整。

  

  案例四: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tjlytel}}>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tjlytel}}>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tjlytel}}>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监护权抚养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双方如果是因为财产纠纷或者是婚姻出现了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一般都是离婚,但是在离婚之前如果已经有了孩子的夫妻这时候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了,但是很多时候您都会将抚养权和监护权弄混以至于在诉讼中没有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么监护权抚养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监护权抚养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2、夫妻离...


·一、夫妻一方婚外情构成重婚罪吗?
      一、夫妻一方婚外情构成重婚罪吗? 有婚外情不一定是重婚,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涉嫌重婚犯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的认定标准: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此时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做出处理的。但很多离婚夫妻却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


·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果是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重婚、同居的行为,大致上会平均分割,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如何认定过错?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


·当众强奸妇女怎么处罚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当众强奸妇女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的情节加重情形,要受到更严重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父母对十七岁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吗?
      父母对十七岁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吗?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是需要抚养孩子的。然而,父母并不需要无期限的支付抚养费,对孩子可以独立维持生活水平后,父母即没有抚养的义务,那么父母对十七岁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吗? 一、父母对十七岁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吗? 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是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


·婚外情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高离婚率下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婚外情行为而导致的,需要注意要是有证据证明婚外情构成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话,此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那具体来说,婚外情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婚外情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


·离婚时幼儿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
      离婚时幼儿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 一、离婚时幼儿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


·父母没有结婚证孩子出生可以吗?
      父母没有结婚证孩子出生可以吗? 没有结婚证有孩子算是合法夫妻吗? 不算。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一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包括《夫妻关系证明书》)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