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如何约定探望权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约定探望权

  1、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离婚协议对于探视权可以这么约定: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孩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也可以泛泛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可随时探望____抚养的孩子。____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方的探望。孩子满十周岁了,则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2、探视权视情况而定,可以协商。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3、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4、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律师认为,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5、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此外在孩子年满10周岁后,原告的每周及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在孩子年满16周岁之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完全以孩子自主意愿为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私自签下协议约定,一方不得探视孩子,放弃孩子的探视权,协议中此条款是否有效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某男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某女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某女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某男家试图探望,遭到某男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某女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虽被告某男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某女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013年X月X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看望并带女儿外出游玩,每周至少有一天的看望时间。

  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中止被告探望权。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经常骚扰张某,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中止被告探望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邱某甲、普某于××××年××月××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邱某乙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拥有每周一天的探视权;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承担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女儿满二十岁止;女儿指定读书所属地为XX市,同时女儿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因女儿自主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原因导致女方无法配合男方每周一天的探望责任不归责于女方承担,相关探望由男方自行决定,并向女方提前做出探望申请及承担相关因探望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离婚后,小孩邱某乙在XX市××××区第一小学就读。2015年3月,普某将女儿带离XX生活。普某的行为导致邱某甲无法行使探视权,自女儿离开珠海后,邱某甲再未看过女儿,也未电话联系过女儿,离婚后邱某甲一直有转账支付抚养费。邱某甲又称,愿意负担普某送小孩往返XX的交通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邱某甲有权每周探望女儿邱某乙一次,但该协议签订时,邱某乙尚在XX生活,上述约定可基本满足邱某甲的探望需要,现普某将女儿带离XX至云南生活,如仍要求邱某甲依原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客观上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父女之间维系亲情的需要。基于XX、玉溪两地相隔较远,为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邱某甲请求寒暑假部分期间探望女儿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期间,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上学、往来交通、满足父母感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邱某甲探望女儿邱某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邱某乙每年暑假的公历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和每两年寒假中第一年寒假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日期间,普某于每个探望期开始之日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邱某甲,探望期内由邱某甲与女儿共同生活,探望期结束之日再由邱某甲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普某。


·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
      我们知道,当国家机关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并使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国家是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而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并且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原则。那么,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解读 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上门跟前妻讨要抚养费对方拒绝怎么起诉
      上门跟前妻讨要抚养费对方拒绝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二、离婚后女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离婚后女方不可以不给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方诉讼离婚多久结案呢?
      因为相爱,所以结婚,不爱了,就离婚,对于现在社会来说,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事情了,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没有提出,对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来说有所不同,那么一方诉讼离婚多久结案呢?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怎么分?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怎么分? 一、离婚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一、没结婚证生孩子犯法吗?
      一、没结婚证生孩子犯法吗没领结婚证生孩子是违法行为,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标准按其生育小孩的时间及户口性质等情况来计算。没领结婚证就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双方分别按你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属农业居民的,对双方分别按其户口所在镇(区)的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一般基本上都能处罚上万元。具体的所在市的计生部门都有计算标准。二、未婚先孕是否犯法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


·事实婚姻有哪些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有哪些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事...


·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在日常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如果离婚的话,牵扯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为关注的一部分就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不过不论以哪种形式离婚,都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以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决的详细资料,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


·婚内出轨如何分割财产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
      婚内出轨如何分割财产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二、因对方出轨离婚需收集哪些证据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


·离婚时多分财产理由包括哪些?
      离婚时多分财产理由包括哪些?离婚时多分财产理由包括对方存在过错行为这种过错行为就包括有实施家庭暴力出轨。具体构成要件包括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


·男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双方可以会选择离婚。对于任何一方来说,离婚都是一件大事,需要妥善处理,尤其是财产分割上面,更应该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否则,双方很容易在分割财产上面发生纠纷。那么,男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男方要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


·怎样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准备离婚时,要解决好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这样会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比较顺利。现在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双方都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来照顾孩子成长。那么怎样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怎样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