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2、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tjlytel}}>,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2)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对象是不确定的多人。

  (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tjlytel}}>,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3、从刑事法学原理上我们对此罪的犯罪客体上的定论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聚众斗殴罪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罪,而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往往又会对一方或双方参与斗殴的成员构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就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侵犯,而此罪在犯罪客体的定义上为何只谈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究其原因,主要为:

  从刑事法学理伦上来看,当一个人或一群人实施一个具体的不法行为时<{{tjlytel}}>,他或他们整体的权益因其实施了不法行为而被法律进行相应减损,根据法益价值位阶原理,相同位阶,实施同等保护,不相同位阶,实施不同等保护,这样才能给予不法行为相对人(受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以法理的正当性。比如一个人拟对另一个人实施轻伤害的不法行为时,出于对这种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其行为人的惩罚,实际上该不法为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在轻伤害以下的范围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因此法律给与不法行为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以法理的正当理由,即这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在造成轻伤以下的结果的行为内不被法律所评价甚至是鼓励受害人以及其他处于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一定限度的行为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tjlytel}}>,从而更好的保护合法公民的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当不法行为人的犯意在重伤或剥脱对方生命权益的情况下时,在实害行为即将发生的时候,这个人身体健康权(重伤结果的范围内)甚至是生命权益在这一刹那被法律所漠视,从而导致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出现<{{tjlytel}}>:即而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阻止这样一个具有急迫性、现实危险性行为的发生,给与受害人以及其他人实施防卫的一个法理上的正义的理由,使其防卫行为在重伤甚至是剥脱不法侵害人生命的情况下而不被法律所评价的权利(特殊正当防卫)。

  而在聚众斗欧行为中,当一方以互殴的故意去与对方进行互殴行为时,在这一瞬间,由于他们双方都是一种不法行为,虽然他们双方都实际实施一个侵犯对方的身体健康权的一个不法行为,但由于他们双方的身体健康权益都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参与其中的双方都转化为侵犯了一个与他人身体健康权相关但不直接的权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更为广泛的权益<{{tjlytel}}>。这就是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学原理所在。

  而当这个实质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的伤害达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法益又不能完全包容了,因此又要转换回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来了。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聚众斗殴当出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法律为了体现对生命权益的最高保护,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这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了。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对聚众斗欧罪进行限定,缩小其入罪的条件,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保障,不利于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充分的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刑事被告人的主观上的犯意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我们对他们行为的定性,也会直接影响对他们的定罪量刑。而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tjlytel}}>,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结合其他一些外部条件对他们的主观心态进行揣测和认定。

  那么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互欧行为与一方进行殴打、另一方进行防卫而产生类似互欧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该罪的一个关键条件对参与双方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只有双方都有相互斗殴的故意,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很好体现刑事法网的密而不厉<{{tjlytel}}>。如只有单方有殴打的故意,如果情节严重,对此一方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更能让刑法体系的严密性得到很好的体现。

  故此,本人认为,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tjlytel}}>,缩小该罪的入罪条件,缩小该罪的打击范围,一方面在主观故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即需要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均有斗殴的故意方可考虑用此罪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参与的双方或多方人数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如其中一方的人数只有一人,即对象特定,可考虑排除其具有斗殴的故意,故对整个行为的评价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认定,如其情节严重,可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另一方定罪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l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 陈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某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 “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打黄文璇,继而双方发生扭打,“章某”从腰间抽出跳刀将舒某某、黄文璇杀伤,黄文璇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舒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张某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有异义,并且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减轻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并结合庭审过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发展了下线杨某 被告人某并不是自愿参加传销组织的。张敏并没有发展过任何的下线。起诉书指控杨某是张敏的下线,事实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虽然杨某在庭审中也说是其张某的下线,但是在杨某讯问笔录的第204页、20...


·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宋某、徐某报复杀人案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宋甲系邻里关系,两家因道路纠纷素有积怨,发生过争吵、打架,宋某曾被打过。案发前宋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罚款,怀疑是宋甲从中作梗,遂起意报复。宋某要求其连襟、被告人徐某找人将宋甲“打一顿出出气、教训教训他”。宋某、徐某各带一把剑会面,宋某说:“别打那么狠”。后二人蒙面、持剑、翻墙入院。此时宋甲女儿开门准备上厕所,被徐某捂住嘴推回屋内。宋甲女挣扎、呼喊,惊动宋甲夫妇。宋甲出屋查看动静时...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果,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的结果;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刑法条文 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假冒专利罪的案例分析
      1、假冒专利罪的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某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发明设计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中国zl-95229XXX.0,专利保护期限十年,某玻璃工艺制品厂与卢恩光就该专利的实施达成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生产专利产品"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现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理由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纵观全案,我们可以肯定一个基本事实是:我的当事人钱某是本案另一被告张某的亲舅舅,张某与他人合伙在我们福...


·贪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贪污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