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相信您在现实生活中都听说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名词。但是,想必您很多人都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存在这很多困惑。其实它们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的,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别着急,我们帮助您来理解。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
  
  1、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查阅大量案例发现,绝大多数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辨析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四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比如,在造成人身损害时,按过错大小来赔偿。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务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较大。如果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没有工伤待遇。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受伤了要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资格主体资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国家干预程度以及纠纷解决途径都存在着不同。正是由于这些不同,也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是不适用工伤赔标准,而是应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是什么?随着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出现在我们身边,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受到大众的关注,一个工程的质量由众多因素决定着,那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这个问题,相信有很多小伙伴还不是跟清楚,毕竟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这类事情并不是很多,今天我们就来给您整理一些关于该标准的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2013年11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


·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按照规定,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提供证据材料。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立法机关以使劳动
      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立法机关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为目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该单行法中,详细规定了该如何处理各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中就包括对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规定。 一、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将该证明送达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没有送达...


·国内的工程质量期刊有哪些
      国内的工程质量期刊有哪些?现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和工程的质量问题。因此,我国出现了许多的工程质量期刊。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国内的工程质量期刊有哪些? 一、国内工程质量期刊 《土木工程学报》,土木工程学会主办,我们戏称为土木工程试验学报。《工程力学》,清华大学主办《建筑结构学报》,注意区别《建筑结构》,两者档次还是有差别的,学报档次高。《振...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大连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在我国各地存在着很多高危的作业,所以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现象偶有发生,为了保护这不分职员的权益,国家了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工伤赔偿标准,我国各地也以本地实际民情为基础,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是存在着差异的,故而实施的规范也可能有不同之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大连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


·工伤可以自己去工伤鉴定吗
      工伤可以自己去工伤鉴定吗 一、工伤可以自己去工伤鉴定吗 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公司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拖欠工资三年法律援助还能申请么?
      拖欠工资三年法律援助还能申请么?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一、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何处理? 老板诬陷员工被辞退如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和老板心平气和的来进行交谈,并且告知在这种策略之下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实在不行还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员工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


·工作十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工作十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追索的时效为一年的问题,目前实务当中仲裁和法院倾向于都以超过时效而予以驳回。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