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假冒专利罪的定义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1、假冒专利罪的定义

  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tjlytel}}>

  2、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 63 条规定:<{{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 127 条即现第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tjlytel}}>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专利法》[1] 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tjlytel}}>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 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tjlytel}}>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但因缺乏必要的刑事处罚条款,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假冒专利屡禁不止,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专利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罪,<{{tjlytel}}>比照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罚,是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从而弥补了刑法的不足。本条将之明确化,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对打击假冒专利行为将有重大意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使用其方法。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tjlytel}}>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jlytel}}>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tjlytel}}>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tjlytel}}>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tjlytel}}>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三,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 45 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tjlytel}}>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

  四,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tjlytel}}>《专利法》第 62 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tjlytel}}>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tjlytel}}>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tjlytel}}>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tjlytel}}>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tjlytel}}>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tjlytel}}>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4、假冒他人专利有哪些情形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tjlytel}}>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tjlytel}}>

  5、假冒他人专利情形构成犯罪的情形是什么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tjlytel}}>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妨碍作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作证罪的定义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tjlytel}}> 2、构成要妨碍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


·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听说罂粟煎制成药能治牙痛,因其多年受牙病困扰,未曾治愈,便找来一把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屋后。后该片罂粟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动员其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700多株。杨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心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反之就会成瘾,毒害身体。因此,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等原植物的种植,国家实行严格的管制,只准由指定的单位进行小面积种植,非经批准,其他...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一、诈骗罪之共同犯罪 1、案情: 张某早年与李某相识,李某从事以某某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后将此方法传授于张某某,张某伙同刘某、钱某、包某相继进行诈骗活动。与此同时李某也继续以团伙方式进行诈骗,共犯有南方人邢某、于某,东北的田某、赵某、韩某,此团伙在南方及东北常年多次作案。某某年四月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卷宗能够核实的是自某某年二月起张某伙同刘某、<{{tjlytel}}>钱某、包某共诈骗两次,涉案金额为二点三万元,另外张某伙同邢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tjlytel}}> 一、《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


·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公务罪的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1、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案: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


·行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汤某宏构成行贿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tjlytel...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