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很多人都非常的熟悉,我国对于该罪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会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个时候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犯罪嫌疑人还要面临着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刑法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来告诉您答案。
  
  1、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你们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你们是城镇户口,就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由上可知,刑法故意伤害罪赔偿项目是非常多的,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被害人在要求赔偿时,还要出具一系列的证据,否则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刑诉法移送起诉案件发生在哪些情况下?
      在刑事起诉案件中,有时候会出现案件被移送的情况。而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当地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所属区域或司法机关权限未达到。那么具体来说,刑诉法移送起诉案件发生在哪些情况下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就给您一一说明。 一、什么是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


·打架斗殴轻伤刑事责任有哪些
      打架斗殴轻伤刑事责任有哪些如果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我国法律无期徒刑等于终身监禁?
      我国法律无期徒刑等于终身监禁?我国法律无期徒刑不等于终身监禁,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减刑之后最少只用在监狱中服刑13年。而终身监禁却通常不会减刑,可以说,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并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时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为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立案 (一)自诉案件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


·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多久进行
      一、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多久进行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


·行政拘留处罚的拘留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处罚的拘留时间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


·法律规定缓刑最低判多久?
      缓刑最低判多久缓刑最少一个月,最长五年以下。中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


·中国贩毒大麻怎么判刑?
      中国贩毒大麻怎么判刑?贩卖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伤的内容是怎样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情况下,必须要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损害程度,那么才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要是仅仅造成了轻微伤,就不能认定为此罪。但针对不同的损害情况,作出的的处罚不一样。下文中我们带来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伤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伤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的规定是什么?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的规定是都需要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来进行一个有期徒刑的判决,但是两者实际上在客观的表现行为当中也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玩忽职守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因为疏忽而没有履行,后者的话却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因工作失误可能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