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tjlytel}}>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tjlytel}}>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tjlytel}}>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tjlytel}}>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敲诈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四、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tjlytel}}>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五、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观方面,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tjlytel}}>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tjlytel}}>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贷款诈骗主观特征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产生存在两个情况:一种是产生在申请贷款之前,这也是最常见、最典型的贷款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行为人是在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的驱使下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另一种是产生在合法取得贷款之后、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对这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犯罪目的,无论他的主观犯罪故意是何时产生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以非...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什么是诈骗罪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从犯可以从当事人在诈骗行为中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如果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就是属于从犯。 构成从犯,在我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   ③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 诈骗案主犯未抓到只抓到从犯依法处理:对主犯通缉在逃继续抓捕,对于从犯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合同诈骗罪相关法规及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例分析
      1、案件情况与争议焦点 王某注册成立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新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王某主动给供货商徐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抗肿瘤药的“水货”药品,并问他能不能搞到药检报告,徐某说搞不到。至案发时,徐某一共给王某发了190万元左右的药品。公安机关侦查表明,徐某提供给王某的药品有两个来源,...


·虚假广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虚假广告罪的定义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2、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抢劫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
      一、非法拘禁罪的罪名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