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可能您都知道,企业经常进行改制,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那么,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因此,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但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出来的辅业必然会成立一个新公司,而分流到辅业去的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也肯定要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后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第一,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办法采取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
   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的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在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仍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改制过程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回企业参加改制。但没有处理好社保关系的,企业要为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本来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就比较复杂,建议向律师咨询。
  
  
  


·诉讼前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
      ?一、劳动仲裁程序必经的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样本申请人: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市___区___路___号。联系电话:___。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___路___号。电话: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


·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劳动者应该怎么做
      很多劳动者在外打工的时候,经常都会遇到公司不发工资的情形,可是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时都只能忍气吞声,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公司不发工资时自己该做些什么。下面,我们为您讲解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 1、收集、保留证据,依托劳动执法部门解决 (1)最简单的方法是收集企业拖欠工资的证据,以证据为基础,投诉其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


·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过去高速发展的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现在,人们更加追求城市规划与自然的和谐一体,绿色工程应运而生,通过改变地形,植树种草,开渠引水,创作出一种接近自然的形象。但是,作为一种受地形等自然因素影响很大的项目,其质量往往很难保证。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讲一讲关于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有哪些。 一、什么是绿化工程? 广义的绿化工程是指用来绿化或美化环境的建设工程,其概念基本等同于园林工程,是以园林建设中的工程...


·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
      公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不错的员工非常留意欣赏,但是对于危险的工作也会发生员工受工伤的情况,对于意外受伤的优秀员工因为工作影响想要换一个岗位,还是需要公司的同意,那么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鉴定七级能转岗吗?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新年伊始,一切都应该有一个新的气象。所有的建筑单位在开展工程建筑的时候,都一定要对自己修建的工程负责,一定要做到,不管从质量上,耐用性上,和其他方方面面都要尽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建筑行业当中,从事井巷建筑的工作人员,就需要知道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 井巷工程质量评定标准2018年的规定是什么? 1、总则 (1)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


·辞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辞职老板不发工资解决办法:1、找公司负责人协商,能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3、可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建设、设计单位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成立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则不是犯罪。另外,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单位,个人不构成本罪。那么,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作介绍。 一、什么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工程重大...


·视同工伤48小时超过死亡的时间还会得到赔偿吗?
      视同工伤48小时超过死亡的时间还会得到赔偿吗? 一、视同工伤48小时超过死亡的时间还会得到赔偿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工伤的情形,即使超过四十八小时也可以按工伤处理,其近亲属享受工伤待遇。但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按工伤进行处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一、员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要哪些材料?
      一、员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要哪些材料? 员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 二、相关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


·工程质量把控措施有什么?
      工程质量把控措施有什么?工程项目并不是建成竣工之后就可以投入使用的,因为一个工程项目规模是很大的,质量不合格的话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导致经济损失,所以竣工之后还要经过严格的工程质量把控检测之后才能使用。那么,工程质量把控措施有什么呢? 一、工程质量把控措施 1、 对报验分项实行逐级报验制度,由班组报项目部,项目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时,必须告知工程部相关工程师,共同验收。为提高验收效率,在报监理、工程部验收前,项目部应严格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