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结果。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tjlytel}}>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注: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医疗事故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tjlytel}}>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重伤。

  (4)社会危害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区别

  (一)从行为人主观意识方面分析。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从行为人认知判断方面分析。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是行为人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的行为;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也根本无法预见。

  (三)从此类案件发生偶然性与必然性关系方面分析。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行为人对于结果能够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相信自己能避免,总之,行为人认为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然而却发生了与自己主观想象不一致的事实,这种案件的发生偶然性中隐藏着必然性,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危害性的结果是偶然的,但是在此类事件一旦产生重伤的结果则必然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所引发;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对于结果不能预见或者根据当时情况和行为人的能力是无法预见的,这种事件的发生纯系偶然,但是结果的产生却是必然的。

  (四)从对行为人量刑的角度分析。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意外事件,则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过失的,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在客观上不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意外事件首先是事件,意外事件是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发生的事件;过失致人重伤罪首先它是一种罪名,因为过失致人重伤而受到的惩罚,是伤害人身体或是身心健康的一种严重的行为。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tjlytel}}>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六、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1、二罪主观要件方面不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过失,但两罪的过失内容有明显差别。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过失是普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的重伤的危害结果,<{{tjlytel}}>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虽也是普通过失,但该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本身的态度。

  2、客观要件方面不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重伤的行为,并且已造成重伤结果发生。主要表现为(1)犯罪行为对象的不同。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危及的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人要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2)犯罪场所不同。过失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未有此限制。(3)危害后果不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的”,才构成该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有一个行为后果那就是造成被害人重伤。

  3、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tjlytel}}>过失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五、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农民工刘某身带三万元和旅行袋,前往某车站乘车,途径某路段,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张某和郑某。张、郑二人见刘某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刘某的旅行袋要检查,刘某不允。在纠缠中,<{{tjlytel}}>张某表明自己是警察,并将工作证在刘某面前晃了一下,但刘某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张、郑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刘某拉到路边进行检查。刘某不断挣扎,张、郑二人便对刘某殴打,并准备强行搜身。此时,刘某误以为张、郑二人是歹徒,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郑二人乱刺,刺中张某的下腹,后郑某制服刘某。经法医鉴定,刺伤张某为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涉及假想防卫的认定。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把便衣警察对他的检查行为,误以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行为而实施防卫,在主观上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tjlytel}}>从正当防卫理论的角度看,属于假想防卫,即客观上本不存在不法侵害,李某却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而因为刘某当时持刀乱刺的目的是在于“防卫”,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过当是以实行正当防卫为前提,没有正当防卫就谈不上所谓的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其中来看,可以看出构成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其前提条件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确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本案中,便衣警察的行为并不属于不法侵害。刘某在受到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晃了一晃,<{{tjlytel}}>但便衣警察已经向其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题意,在便衣表明身份时,刘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用水果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衣警察,但由于刘某精神紧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以致发生重伤民警的后果。刘某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假象防卫而构成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


·洗钱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1)案情 被告人:游某,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


·洗钱罪的辩护词
      洗钱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是否构成洗钱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主管故意、是否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等。对洗钱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1、洗钱罪的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杜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 (1)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私藏枪支罪,被逮捕。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使用枪支是为了找回儿子,并且没有开枪伤人,请求法院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2)法院审判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为自己的儿子被绑架,遂持其私藏多年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及子弹,到某市某区芒...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1、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量刑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l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现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理由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纵观全案,我们可以肯定一个基本事实是:我的当事人钱某是本案另一被告张某的亲舅舅,张某与他人合伙在我们福...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嫌疑人冬某2014年7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8月14日批准逮捕,经两次退侦后,由检察院在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6月10日辩护人拿到判决书,判处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冬某在5家银行办了多张信用卡,从事类似传销的事业,在这5家银行总共透支20多万元本金,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循环,终于在2013年3月最后一次还款后再也无法还上信用卡透支金额了,再这...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案例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杨某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又生下一男婴。被告人王某、杨某与王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某勇扶养。王某勇支付王某、杨某哺乳费人民币四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杨某人民币一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后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的基本量刑: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tjlyte...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