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tjlytel}}>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tjlytel}}> 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tjlytel}}> 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工业园区建设工地上运土。在张某将土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卸倒的过程中,张某驾车一边前行一边卸土,因车头被压至翘起致未能看到车前,导致车轮将正在车旁边捡破烂的村民王某当场碾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车辆碾压头、胸、腹部,导致脏器挫碎而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当。尽管在民事赔偿上不排除张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具有可罚性,宜对张某宣告无罪。

  律师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第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基本内容。刑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主观上,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方面表现为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现为主观愿望于客观结果相分离。客观上,过失犯罪要求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换言之,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根据刑法规定,<{{tjlytel}}>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责任和能力。其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司法实践中,在作为犯罪时行为人有意识地违法自己的职责,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未予认识;在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仅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未予认识,而且对其行为本身也没有认识。最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客观上,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可能性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主观上,行为人对自身的能力高估,对客观条件认识不足,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及原则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可见,我国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基本原则,处罚过失犯罪属例外,即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过失犯罪,但地位显次于故意犯罪,法定刑远轻于故意犯罪。在理论研究上也未能引起广泛的重视。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日趋复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问题已经呈现。在生产、生活中行为人未尽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严重的不负责任,对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漠不关心,致使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而未能避免。这是对过失犯罪处罚的主观基础。而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处罚,不仅能对行为人起到特殊预防作用,对其他人而言也能起到充分的一般预防作用。因此,行为人造成的现实的危害结果是对过失犯罪处罚的客观基础。对过失犯罪处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应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严格执行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法律性原则规定;最后在同样危害结果情况下,<{{tjlytel}}> 处罚过失犯罪应轻于故意犯罪。第三、本案中对张某的主观认定。本案客观上发生了一人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对此不必絮说。但张某是否对该危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应当结合案发的地点及其他具体情况而定。一方面,本案事发地点是工业园建设工地。建设工地应当建立围墙或护栏并标注明显的警示文字和图案,禁止建设工人或需要进入工地作业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进入工地。必要时,应当有专门的人员现场阻止他人随意进入。简而言之,建设工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对在工地驾驶车辆或者操作其他机械的工作人员而言,不应过分刻意地要求其负有预见外来人员随意走动的义务,除非其已经明显发现有他人进入其作业范围。否则,会造成司法上错误地讲本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分化到各个建设工人头上。换言之,张某不具有应当预见王某出现在车前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过失,应当有充要的证据证实。如前提到,若张某在作业时早已发现工地上有外来人员进入或者在工地上作业的其他人员日常中存在随意走动的情况,则张某对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必须有现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否则就是客观归罪。因张某系在驾车卸土并前行的过程中,车头翘起而未能看见车前的王某,因此排除张某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张某在前行中已经看到王某,但没有进行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造成王某被碾压的,则其主观上属于故意(至少构成间接故意)。综上,本案尚无充要证据证实张某对王某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存在犯罪过失。对王某在建设工地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tjlytel}}> 工地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负有相关的责任,对其责任,可根据民法上的相关归责原则予以解决,如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无证据证实作业工人存在过错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其自身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不应以危害结果系作业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令其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之过失致人死亡罪名认定

  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当晚十时许,双方在电话联系中因言语不合再次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乘坐其子驾驶的摩托车赶至某市某某区打蜡厂,在该厂大门口与受害人刘某相遇,在争执中李某某要刘某走开,并随手一挥。因地面湿滑、刘某喝酒过多等原因,刘某摔倒在地,当即呕吐,耳内出血,后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一起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并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法医鉴定:刘某系生前身体受到他人外力作用后倒地致使颅脑外伤而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刘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李某某除以前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外,另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当庭证言、司法鉴定书、有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但是属于过失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虚假诉讼罪的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一、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


·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杀人罪的特殊规定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殊情况认定 1、帮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


·假冒专利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假冒专利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虚假广告罪的辩护词
      1、虚假广告罪的无罪辩护 (1)本案被告人xx不是广告主,没有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xx不是这起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在公司的职务是挂名的,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是在xx年xx月上学毕业后回家(涉案公司住址在被告人xx家中)即虚假广告发出之后才知道的,虽然被告人xx没有在报纸上或者新闻媒体上发表声明来证实这些宣传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但在其知道后曾极力反对,而未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tj...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宗某从安徽某公司处分包由公司承建的某区凤凰苑一期项目木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宗某将项目部拨付额度工程款项挪用,并逃匿至外地,逃避支付被害人李某、马某等40人工资共计24.5万元,六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检查责令书留置送达至被告人宗某所在村委会,被告人经此书催告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宗某被公安局惠山分局前洲派出所抓获,并依法讯问。公诉人举出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陈...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