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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但如果是不同的理由,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可以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 。。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况
(1)在《民诉法解释》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已经作出了由本院提审的裁定,继续进行再审。但《民诉法解释》生效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新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表示了该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因而不予审查的立场南京律师网。
(2)在涉及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