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最高法债权债务的法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最新最高法债权债务的法规
  
  
  
  
  最高法债权债务规定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上面就是最高法债权债务审判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司法解释。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该司法解释重新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放松了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管控,并对债的担保的实现以及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公积金贷款还款违约金吗?
      公积金贷款还款违约金吗?是否交纳违约金应当与银行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如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借款合同到期前职工有能力选择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一般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


·债权债务清理报告范本应注意写什么
      债权债务清理报告范本应注意写什么 随着企业的发展,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在企业和供应商之间、企业和客户之间有着大量的业务往来,也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企业通过对债权债务清理,有利于公司的运营管理,减少资金风险。下面我们就关于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范本应注意些什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清理报告范本中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一、 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无论是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借款还是其他形式,成立借贷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 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银行转账、红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均不构成借贷。 2、借款的实际支付 借款合同的另一个要素即出借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出借人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同...


·前同事欠钱不还怎么办?
      前同事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前同事欠钱不还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3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


·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
      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一、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 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呢?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


·共同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


·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
       在继承公民遗产的时候,要是公民生前还有债务的话,此时继承人也是要对债务进行继承的,因此广义的遗产应该就是包括了债务的。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遗产债务有哪些种类 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赌债算不算共同债务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本身就采取虚假的行为来骗取贷款的话,则在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其实会被按照贷款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成立此罪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贷款诈骗罪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借款增资吗?
      股东可以借款增资吗?股东可以借款增资,属于股东个人的权益。为了鼓励投资,尽最大可能促进每一项社会资源的投入到公司,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股东当然可以以债权出资。二、公司法出资要求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


·怎么进行清欠债务
      怎么进行清欠债务目前,债权债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清欠债务更是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要达到清欠债务的目的就必须知道该如何让进行解决,在这里我们为您收集了清欠债务的相关解决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 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