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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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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Y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高级人民法Y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最高人民检察Y依法提出抗诉的;

  

  4、最高人民法Y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www.njLawyer.cn。。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Y调查收集,人民法Y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的; 7)、审P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


·申请再审的时间
      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P人员在审理该案时 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再审材料补正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再审材料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对材料的份数要求不一样(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人数+4),在递交材料时,一般窗口都会开具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可根据不同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补正即可。 材料补正不影响再审时效,只要在立案窗口登记,就起到时效中断的效果。。...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南京律师网。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均可以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 1、发现原生...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Y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高级人民法Y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最高人民检察Y依法提出抗诉的; 4、最高人民法Y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www.njLawyer.cn。。...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www.njLawyer.cn。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依照审P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Y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权利人
      申请再审权利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Y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Y的上一级人民法Y申请再审。 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www.njLawyer.cn。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


·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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