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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环境污染法规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其次,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现实生活中难以预料的污染事件,如果将违法性作为污染事实认定前提,污染者可通过举证污染行为不具违法性而免责,将导致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
其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简单推断出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要件,而后的环境保护法则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客观违法原则,即污染行为不以违法性为前提,无需考虑污染达标与否、有无规定,只要具备危害性即可。对于危害性的判断,应以公众的普遍认知标准,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在客观上不以污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为前提,主观上亦不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且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二)水污染责任纠纷;
(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四)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五)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七)光污染责任纠纷;
(八)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南京律师网。...
·环境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计算
财产损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还可以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额基本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损失;
(二)流动资产损失;
(三)农产品财产损失;
(四)林业损失;
(五) 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被告(侵权人)未排放原告(被侵权人)所指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验收报告、近期原辅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排污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
(二)证明被告(侵权人)所排污染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包括企业废气排放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网图、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