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虽然说现在人人都把微信作为平时沟通的主要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虽然说现在人人都把微信作为平时沟通的主要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安全防范意识,因为加陌生人为好友,导致被骗的情况非常普遍。被骗了,除了接受教训外,是不能坐视不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的维权,追回损失。那么微信被骗可以报案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微信被骗可以报案吗?
  微信被骗了可以报警,但是警方会根据金额多少决定是否立案。诈骗罪为数额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 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各地的立案标准不一样;
  2、低于刑事立案金额的,属于治安案件,也可以报警。
   二、通过微信被骗后那些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悲伤沮丧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而错过了侦破案的最佳时机;
  2、 担心案情传出去有损于自己的形象、名声而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去报案;
  3、 害怕网络诈骗分子会伤害自己及家人,不敢报案;
  4、 因为行骗者是自己的亲朋、邻居,愿意与其“私了”或置身度外;
  5、 怀着人骗我,我也骗人的报复心理,自己接着去骗别人;
  6、采取极端的方式对熟悉的行骗人进行报复。 以上的六种方式,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挽回,还会使网络诈骗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的还会使受害人因为报复心理而触犯法律。
   三、如何防范微信被骗?
  1、消费者最好去正规的购物网站购物,或者到实体店采购。
  2、手机不要随便安装不明程序,否则吃大亏必不可免!
  3、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认识的朋友,都要牢记:“交友需谨慎,少做白日梦。”
  4、对微信点赞的信息还是先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必要的时候可以把咨询答复录下来,防止商家到最后“赖账”;也可以直接实地去看一下。
  5、对于各类公众账号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多方求证真伪,尤其不要随意进行网上交易。
  6、遇到微信被盗号的情况,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听对方声音就可以避免受骗。
  我们讲到这里,您应该知道了微信被骗可以报案吗。如果被骗金额较大的,当然是要立即报案,并尽量保留足够的证据。目前我国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只要报案的金额大于这个,公安机关就要立案侦查。如果金额过小,那么则没必要报案,可以通过更好账户密码等方式加强微信安全性,防止今后受骗。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工程建设则显得尤为重要。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由验收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检查才可以完全完工。只有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是不允许完工的。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统一、规范和完整,我们需要了解工程质量资料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法律又有哪些明文规定?下文中有关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详细说明。 ...


·职工上班期间扭伤脚算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扭伤脚算不算工伤? 一、职工上班期间扭伤脚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上班期间扭伤了脚,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一、如何解除长期劳动合同?
      一、如何解除长期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一、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公司重组可以辞退员工吗
      公司重组可以辞退员工吗?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


·一、传媒公司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传媒公司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传媒公司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聘用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纪律、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等等。具体制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二、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可以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吗
      女职工在生产完之后就会进入哺乳期,而这段期间女职工是很辛苦的,工作、子女需要两者兼顾,就无法全心全意的扑倒工作上面。因此,有的单位就想将其辞退,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可以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施工现场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施工现场监护人是什么意思?施工现场监护人是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监护人佩带红袖标,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即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具体情况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


·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方法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在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候,免不了会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劳动争议。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本身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法律会还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对于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方法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方法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提前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