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一、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
   二、侵占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由此可见,法院对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做出有效认定,是做出正确裁决的前提。这里的遗忘物不是遗失物,而是他人明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财物。物主对于遗忘物,并没有产生关系的消失,只是暂时的松弛。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金额巨大的,最高可以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一、刑诉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男女双方去民...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可以保释吗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可以保释吗?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案件一审多长时间判决
      一、刑事案件一审多长时间判决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职务侵占罪取证内容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您应该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无论是什么罪,要想定罪,都得有一定的证据才行。那么职务侵占罪取证内容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取证的内容 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有效证据主要是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财物的方式等,包括物证、...


·刑事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我国的法院众多,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针对不同级别的法院,能够管辖的案件是不同的。就刑事案件来讲,您知道刑事级别管辖是怎样确定的吗?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肯定是不能对案件作出审判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刑事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氰化物、砒霜等属于剧毒物质,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投放此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使得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陷入危险中,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之后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什么意思?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什么意思?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


·关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国公民对于虐待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非常的嗤之以鼻的。但是生活当中有些人因为心理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虐待小动物,甚至是虐待身边的亲人。刑法当中关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非常清楚,如果当事人已经涉嫌虐待的话,是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的,但是您关于虐待的理解也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关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


·偷税漏税罪开票10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偷税漏税罪开票10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偷税漏税罪开票10万会受到支付罚金等的处罚。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


·新刑法冒用身份证怎么处罚
      新刑法冒用身份证怎么处罚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治安管理条例》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


·盗窃多少金额构成盗窃罪
      一、多少金额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