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债券发行额度批准办法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债券发行额度批准办法是怎样的? 一、公司债券发行额度批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精神,集中有限资金用于国家急需的经济建设,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公司债券的计划管理,决定从1990年起,对公司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和向公司内部发行的债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发债上一年度的七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计委(计经委,下同)申报债券发行计划。人民银行分行和同级计委共同商定编制年度公司债券发行计划,并填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报表》,于当年十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国的公司债券年度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三、全国的公司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确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联合将年度公司债券发行控制额度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纳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之内。
  四、公司债券发行时的审批程序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填报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表,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司债券,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规定,属于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申请表应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由各地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同级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属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人民银行分行签署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查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在治理整顿期间,公司不得以发行债券作为筹集新开工项目的资金来源。企业发行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债券,只限用于国家计划内、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因各种合理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六、为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根据目前情况,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一律不得超过其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
  七、鉴于本通知下达较晚,1990年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申请表可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委在1990年2月底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
  在金融市场中,债券类投资的市场是比较广泛的。有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然少不了债券的发行人。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才会予以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因此,这就需要发行债券的公司了解,公司债券发行额度批准办法的具体规定,以便债券发行顺利进行。
  
  
  


·如何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如何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


·欠银行几千块钱怎么办
      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银行的钱,不仅要还钱,还会被限制消费。银行会对欠款人进行起诉,要求欠债人还款,如果拒不还款,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债权是相对于债务来说的,法律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保证债权能够得以实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呢?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债权人应如何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要怎么清偿
      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要怎么清偿 一、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要怎么清偿 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例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购置共同财产等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偿还方式、偿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


·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两年?还是无期限限制?如果允许撤销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则可以将对方的利益置于一种危险境地,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为您解答。(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一、以租抵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以租抵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处理时应当按照违约的情况来进行认定,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


·算个人借款利息要注意哪些
      在个人借款活动中,您要知道您的借款行为是自由的,但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我们在约定借款利息时不能任意妄为,要注意相关事项,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那么,计算个人借款利息要注意哪些呢?简而言之,计算借款利息有什么要注意的?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算个人借款利息要注意哪些 在计算个人借款利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


·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据怎么写?
      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据怎么写?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为了解决经营所需资金,经常要对外借款。如果是向他人借钱的话,对方往往要求提供一份抵押物。毕竟,现在民间借贷中违约的情况很多,有了抵押物,起码有了保证。在借据里面,也得写清抵押有关事项。那么,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据怎么写?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间借贷中抵押借据怎么写? 抵押借据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现在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都能够实现,并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通常都会加入一个保证人,保证人的作用是当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对自己的债务尽到偿还的义务时,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用自己的财产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保证的过程当中有一个概念叫做保证期间,这个保证期间与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样的区别与关系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若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是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如果当事人确实系诈骗,也得达到这个数额才能构成诈骗罪。二、诈骗罪定义及立案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