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最高院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债权转让的限制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其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取决于债权人的意志和自由,《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合法即可。
      可是债权转让还是有所限制的,一般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合同法》第七十...


·共同借款人如何划分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共同借款人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共同借款人声明 XX银行: 我与借款申请人 是...


·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


·什么是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


·信用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丢失、被盗后被他人恶意消费是这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将信用卡借与他人或转让;利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时,由于电脑的安全保护系统存在漏洞,冒用人通过破译持卡人的网络账户密码,冒充持卡人进行消费、转账等交易。因此,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定期的更换密码,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各银行、金融机构...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在合同各方对谁是真正借款人的问题产生争议,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


·书写欠条的注意事项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对于民间的借贷,我们需要注意以下方面,来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第一,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民间借贷中等当事人大多会以写“欠条”“借据”的形式代表书面约定,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