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往往难以避免,而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许多车主也都会选择报警,请交警处理事故,划分好双方的责任,以使纠纷可以在权威认定各自责任的条件下解决。相信有不少人还不知道,处理交通事故是需要收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就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您可以通过下文的阅读来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二)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三)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四)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五)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六)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标准收费,它以事故的严重程度来划分收费标准。一般轻微的事故责任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但如果事故比较严重,责任双方会被收取200-500不等的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怎么索赔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那些伤理赔高?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那些伤理赔高?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伤残等级高的伤理赔高,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


·一、签了劳动合同没有交保险有补偿么?
      一、签了劳动合同没有交保险有补偿么?签劳动合同没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责任中具体包括了五种,分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针对不同的责任,法律中明确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情形,那其中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


·前妻不按协议交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双方如果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抚养自己的孩子的话,其实是有一点丧尽天良的。即使离婚的时候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但是离婚协议书当中的每一项法条,只要当事人签字了,那代表都是同意的,况且抚养孩子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前妻不按协议交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一、前妻不按协议交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给孩子抚养费是对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 二、一直不给抚养费的后果 当支付抚养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


·一、交通事故致死私了赔偿应当赔多少?
      一、交通事故致死私了赔偿应当赔多少?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怎么处罚
      不管是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还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其实这两种行为在我国都是属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在单独有其中一种情况的时候,可能大部分人还知道会如何处罚。那要是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况,此时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怎么处罚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怎么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予如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拖欠抚养费如何起诉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拖欠抚养费如何起诉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向法院起诉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


·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因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以外,如果遇到了车祸的情况,我们想要索取相应的精神赔偿金的话,肯定会遇到很多的问题。首先,关于车祸精神损失费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受害人出现伤亡情况的话,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则应该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另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1.第一条当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如果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还有人身自由权等遭到了非法侵害的话,可以...


·交通事故未处理司机还能开车吗?
      随着车辆增多,交通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您经常发生看到的。面对交通事故未处理的司机,对于他们还能不能继续开车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为就交通事故未处理司机还能开车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资料。 ? ?一、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


·醉驾法庭自己陈述该怎么讲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
      醉驾法庭自己陈述该怎么讲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对于醉酒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醉驾法庭自己陈述必须事实清楚的,应表现悔过,认罪,对事实无异议。先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长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2、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