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的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务人员携带上述相关资料提交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45天内就可以领到证书了。如果审议发现不符合申请要求,也会在这期限内进行对您进行书面告知。
  
  


·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一、工伤垫付证明 工伤垫付证明 受伤人:___性别:___,在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工地作业时因___不慎发生工伤,当时送___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当时本人___为其垫付医药费共___元,(大写: )与本人工作关系: 。后期受伤人不可再到该公司___县温___道建设工程项目部)支付前期医药费用。 工伤员工签字: 垫付人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二、垫付后如何...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什么?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什么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缓解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政府退出了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是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怎样赔付的?的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什么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一种制度,它的目的在于拓宽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是由卫生部推动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国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填写说明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一、封面的填写 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登记号: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登记号。 4、申请日期:指此表填写完毕报登记机关校验的日期。 二、医疗机构简况及诊疗科目申请表的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指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请参照卫生部第3...


·医疗过错认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认定原则是什么?一、判断医方医疗过错的辅助原则 1、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涵括。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 2、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的举证制度。“谁主张、谁负责证据”的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施。然而,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诸如疾病诊断和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生手中。患者远离证据来源,获得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谁主张,谁证据”的原则,作为原始证据。病人和受害人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逃避举证责任:(一)原告人作为病人,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在被...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括哪些?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


·医疗纠纷调解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调解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调解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1、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2、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