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要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可以通过提供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单位要是不能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那具体来说,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2、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1)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大重要证据。但是职场上,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牟利,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给认定劳动关系带来阻碍。此时可以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用人单位也是不能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的。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相较于 “童工”一词的广为人知,“未成年工”就显得鲜为人知了些,有些人甚至直接将童工等同于未成年工了。虽然童工的确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劳动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而未成年工是指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一、未成年工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仲裁,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


·劳动合同法开除的具体情形
      在参加工作后,有很多职工都害怕被企业开除。开除就是指员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 并且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后果,就往往面临着开除的后果。为了避免自己被企业开除,您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开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开除的概念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实际上,企业通常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
      职工的个人权益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热门。在当今社会中,会有这样情况,有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社保,许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其实这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下文中将为你解决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吗的问题1、提供有效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


·对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怎么办? 一、对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完全是可以到法院当中再次的进行诉讼活动来解决争议的,或者是申请撤销,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做错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工程被迫停工。作为守约方,应当在工程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意向书后,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处理。那么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的来计算停工的相关损失。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平等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一、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可以报销,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是在缴纳强制性和保险性质方面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为: 1、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社保来进行承保的。 2、强制性不同。商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选择为员工购买,是自愿费强制性的;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 3、保险适用法律要求不同。商业保险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按照保...


·约定工资可以包括加班费吗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更大限度地利用劳动者,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事实上,正常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两回事,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属于非法约定,因此没有效力,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一、残疾赔偿金赔偿后误工费支持吗?
      一、残疾赔偿金赔偿后误工费支持吗? 残疾赔偿金赔偿后就不再支持误工费了,误工费一般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定残之后就不支持误工费了。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 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