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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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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委托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


·保证期间的种类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现出来。但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


·合同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约定的注意事项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并非只有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才需承担违约责任。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样要承...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 申请撤销的二审裁定为高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要约邀请的法律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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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一、物业和业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物业和业主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业主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同样也是属于市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就是消费者,所以,物业和业主同样适用。   二、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怎么解决   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2.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3.通过...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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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必须具备哪些特征或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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