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近年来电信诈骗屡禁不止,且其诈骗方式五花八门的,有不少诈骗方式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者我们应该秉持着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怎么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论是以何种方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者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的处罚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定为准。如果被追究泄露个人信息法律责任的话,轻则缴纳罚金,重则会被拘役服刑,所以我们在生活中未经个人信息的主人允许不得将其信息告知第三方。
  
  
  


·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的量刑规定如下: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


·醉驾逃逸怎么判刑
      众所周知,醉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难以掌控自身的行为,此时如果有出现驾驶现象时,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行为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企图通过逃逸来逃避刑事责任。不少受害人由于肇事者,逃逸而无法及时救治,造成死亡。可以说,肇事逃逸所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而酒驾以后肇事逃逸的人又该如何判刑呢?希望您通过下面的阅读能够有所了解。我国刑法的第133条明确规定:1.如果是违反了交通的管理法规,造成了巨大的事...


·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的假药...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但在和平的背后,是有许许多多的法律在维持着这个社会的安定,我国一直以来都讲究法制,所以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为您介绍关于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一、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


·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可否定罪?
      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可否定罪?当乘坐出租车,去餐厅就餐,或者购物时去试衣间试衣,无意间将贵重物品遗失,难以寻回,这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即使报了案,寻不回的可能性也很大。这些无意间丢失的物品属于遗失物,但是对拿走遗失物如何定性?下面我们就来和您聊聊。 一、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


·死刑需要上报法院吗
      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并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


·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犯罪中止或者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等都是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前者主张,行为是否实...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留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如果索要自已的财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问题,故以索要...


·行政拘留法条有哪些规定?
       拘留就算是一种强制措施了,而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并且很重要很严厉。大体来说,行政拘留法条的规定主要看它依据的法律条文,执行期限等内容,并且还规定了它的针对对象,拘留时长之类的。下面,律图将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拘留依据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一样,这都是法官在判刑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的,不然就有可能导致最终作出的处罚不公平。很显然酌定量刑的情节与法定量刑的情节是不一样的。那到底比较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虚假诉讼罪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虚假诉讼的行为,如果出现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话,则此时一般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而在一些方面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也比较相似,那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时间界定;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2,主观界定;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