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纠纷该怎么进行处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土地纠纷该怎么进行处理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四、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五、总结
  我们认为,土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
  但实际上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无外乎就是以上四种方式,包括协商、行政调解、政府处理以及诉讼。而其中前三种可以说是不太伤彼此感情的处理方式。
  
  
  


·辽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有多少
      如今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范围不断向周边农村范围拓展。国家征用人们和集体的土地,要支付给人们和集体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人们和集体的经济损失和减少环境的伤害。那么辽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有多少?辽宁省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街街道办事处、北街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事处、红山街道办事处、凌北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兴源街道办事处。补偿标准:区片价:580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未利用地:46400元/亩...


·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讨债方法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近几年
      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讨债方法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近几年,出现了不少欠债不还的事件,其中不乏债务人恶意不还清。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债权人就会通过一些很极端的手段来讨债,这也是不可取的。那么实践中,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讨债方法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讨债方法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讨债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讨债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一、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事业,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南临 ,西临 ,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 亩。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您都知道的是,商品房的买卖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也就是意味着拥有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的是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念 商品房在建设时,开发商是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建设的,也就是大国土证,交房之后开发商拿大国土去办理产权证,产权分下来后再分配小国土证,也就是分配到各个...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多少年?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多少年?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都想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屋,所以购买房屋就成为家庭大事。相信您都知道,在我国房屋虽然没有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就有使用年限的规定。那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应该怎么办?下面就由我们详细为您介绍。一、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多少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为7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


·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相关要求?
      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相关要求?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会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进行征地,然后开展相应的经济项目。国家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所以国家在征地的同时会进行一定的征地补偿。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


·异地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的费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只要协商结果为双方认为即可,但无论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抚养费都不能不支付。一些夫妻离婚之后其中一方会在外地工作,那么,异地抚养费不给怎么办?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异地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离婚之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其经常居住地区法院起诉维权,同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


·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一、股东无偿赠与土地缴纳什么税金? 1、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


·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
      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 一、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确权的依据是以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如没有二轮合同,要以第二轮延包时的地亩台帐或当时的分地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进行确权,不能重新调整土地。   二、土地确权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


·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 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要是想要离婚的话,此时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也有离婚的打算,并且夫妻也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此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离婚,否则就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那一般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