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新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相关条款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它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所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它应满足一定的前提,它骗取的是国家或者个人的财物,并且它是使用欺诈的手段来取得别人的财物达到获取别人财产的目的。刑法中规定了欺诈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该怎样区分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该怎样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一种职务犯罪,二者的主体都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往往需要较强的专业性。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与此同时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又该怎样区分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明知道对方属于犯罪分子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隐藏场所的行为就是包庇,而在我国包庇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即包庇罪。那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二)客观要...


·确定对方犯诽谤罪是否可以报警?
      用捏造事实等方式,散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严重行为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一般利用言语传播,受害人可以要求嫌疑人停止行为,并且要求赔偿。很多人想知道遇到诽谤是否可以报警。到底,确定对方犯诽谤罪是否可以报警?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诽谤罪是否可以报警 首先诽谤罪是刑事犯罪,情节严重才能算构成诽谤罪。如果只是损害个人名誉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损失的话,那么当事人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如果当事...


·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没有案底
      一、判处拘役有没有案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是会留案底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监禁刑罚,而罚款、剥夺整治权利等属于非监禁刑,是刑罚的两大类。拘役就是刑期比较短而已,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


·死刑改判无期需要多少年
      死刑改判无期需要多少年 死缓改判无期没有规定多少年就可以改判,相关法条只规定了可以减刑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度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一、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还有几天的。 二、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


·刑事案件中打官司律师费怎么算
      刑事案件中打官司律师费怎么算 如今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是会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的,一般聘请律师的话,那胜算是要大些,同时也能省却自己不少的麻烦。但实践中,请律师打不同的官司,此时律师收费不一样。那在刑事案件中打官司律师费怎么算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广东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要件2023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要件有哪些(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
      一,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


·看守所拘留探视是否允许
      看守所拘留探视是否允许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属朋友可以写信,但信件的内容全部要经过管他的管教检查,所以要保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才能寄到他...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一、犯罪案件移送是否构成中止情形? 犯罪案件移送不构成中止情形,侦查活动中止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二、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