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价款比较大,因此出现欺诈的情形也是很多的。那到底实践中,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 ,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 ,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现实中,一个普通的家庭买房其实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而在具体买房的过程中,由于经常出现欺诈的情况,导致购房者的利用受到损害,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讲,了解清楚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其实在购房的时候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没有结婚买房子可以写两个人名不相信这是不少未婚男女都关心
      一、没有结婚买房子可以写两个人名不相信这是不少未婚男女都关心的问题。两个人没结婚,符合当地的买房资格,是可以一起买房,写上两人名字的。两人买房贷款,需要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资料。(补充说明:如今,一些城市以家庭为单位限购,未婚买房写两人名字,要看是否符合当地的买房政策等。)二、夫妻买房的注意事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未结婚...


·对于房产一事
      对于房产一事,新旧大都没有变迁,还是按照以往的老法子来处理问题。唯一改变的是,财产默认同化变成了必须尊重个人财产,不可以同化。意思就是以往是,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私人财产会变成双方都共同享有的,而不分彼此。以下列举以下,其他情形。首先,结婚前就有房子的,那么房子的投资收益就属于双方的财物。而自然涨价部分仍属于个人一方。如果是双方共同全款购买的,那就按照出钱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也是最公平的做法。即使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不会改变这一处...


·一、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如何解决?
      一、离婚房产分割争议如何解决?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


·房屋买卖纠纷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是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缺少的,是为了满足修建住宅、仓库、工厂、牲畜或其他用途而必须要修建的建筑物。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例子随处可见,在双方当事人协调合一达成后,需签订房屋买卖纠纷调解协议书,方便日后在出现纠纷后能及时提取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 房屋买卖纠纷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 本条款内容据实填写,特别是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这是双方联系畅通的基础。当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养牛场房被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养牛场被征收前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夫妻一起供楼一般是指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偿还按揭房,此时可以说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的,那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种夫妻一起供楼离婚的时候房产该怎么分割才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房产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
      对于老百姓来说,房子是重要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时候,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房子的分割上面。很多时候,夫妻双方是通过贷款买房的,婚后共同承担房贷。有贷款房子的分割和无贷款的处理方式不大一样,那么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 一、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进行办理。但是人没有约定的,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


·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什么?父母房产法定继承人规定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首付后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很多时候,签订了买房合同之后再交完首付,如果想要进行退房,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了。那么,首付后退房违约金是多少呢?关于这个问题,的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问题的介绍,供您参考了解。 一、首付后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1、付了首付还没按揭要退房,违约金要参照购房合同计算,一般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为房款的1%。 2、“按揭”一词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


·一、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立遗嘱?
      一、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立遗嘱? 农村的房子虽然都没有房产证,但是产权是明确的,遗嘱可以明确产权的关系。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