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项目和比例规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因为现在我们的国家经济是越来越发达了,现在政府不光关注居住在城市的公民们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同样的关心在农村的朋友们的社会医疗保险的问题的,因此最近也最新制定了关于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那么项目和比例是如何规定。?
   农村医保新政策的项目规定
  1、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建立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参加基本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其中,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中补足差额。
  6、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农村医保新政策的比例规定
  1、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6、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作为国家的法律规定,由此您可以得知农村医保新政策应该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失业保险和公司或者是企业与自己的员工一起缴费的但是劳动者自己缴纳少部分的,但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全部由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是以公司的情况而定的。
  
  
  


·医疗事故赔多少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赔多少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非常的频繁,导致医患关系也十分的紧张,如果一旦医疗事故,患者肯定会要求医院进行赔偿,那你知道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赔多少钱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医疗事故诉讼费是多少
      医疗事故诉讼费是多少? 医疗事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产生诉讼费。这是必须要缴纳的费用,当然,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那么医疗事故诉讼费是多少?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诉讼费是多少?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


·死亡法医鉴定程序以及法医鉴定制度是什么
      一、死亡法医鉴定程序是什么?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


·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如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了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更好的维权,争取最大利益,当事人最好聘请一个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当然,这会预先缴纳一笔律师费。那么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一、医疗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医疗纠纷诉案件,律师前期收取5千元律师费用,案件胜诉后,依据胜诉后或调解结案后的标的扣除当事人按比例应当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前期律...


·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
      职工要是身患重大疾病的,此时可以向单位请病假进行治疗,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单位也是要给予职工相应的医疗期的。不过这个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


·口腔科医生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口腔科医生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一、口腔科医生劳动合同书怎么写? 口腔医生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口腔医生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口腔医疗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用 年。聘期满前一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工资...


·医疗过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过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医疗过错期限 1、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最新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构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的确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根本医疗费用支付。更多:医疗费核算具体标准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自个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核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3倍以上的,按照3倍核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核算。更多:误...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有关重庆医疗事故律师服务收费指导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