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股权转让交什么税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股权转让交什么税 一、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二、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股权转让中存有争议的税收问题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交什么税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公司股权转让要根据公司的类型来决定转让的程序,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有很大的影响,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也有很大的区别,股权转让要缴纳的税收类型有好几种,也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缴纳,更多问题可以咨询。
  
  
  


·一、追尾出租车误工费是否需要赔付?
      一、追尾出租车误工费是否需要赔付?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如果是私家车全责,出租车也确实去修理了,那私家车主是要赔偿对方一笔误工费。停运损失费,顾名思义就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上岗间停运期时间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时间是从被撞那一天起计算,直到可以恢复营运为止,其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均需要计算在停运时间内,一般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区,如北京的营运车辆单位(出租车公司),会为司机发放工资和燃油...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买车定金不退找谁投诉
      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消费者和车店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


·儿童车祸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儿童车祸伤残赔偿标准年是怎样的? 儿童车祸伤残赔偿标准2017年 根据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共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 9%; 三级基数×年限×80%三级伤残 8...


·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
      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先看看有没有人员的伤亡,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话一般是可以由双方对事故的损害进行协商,看看怎样赔偿会比较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很多人有疑问,一般是精神损失是不赔偿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一、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关于这方面的在具体司法中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关问题的全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如何体现对被害...


·一、单位组织旅游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单位组织旅游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1、参加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算工伤。 2、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是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三)项所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因工外出期间。 3、公司组织旅游,在统一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广州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广州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应该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 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


·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一、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需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


·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一、外地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其中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做出了以下规定: 1、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醉驾的犯罪主体1、...


·一、人伤交通事故处误工费怎么赔的,包含什么赔偿项目?
      一、人伤交通事故处误工费怎么赔的,包含什么赔偿项目? 人伤交通事故处误工费包含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