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
   二、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提出限制破产撤销的必要性
  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破产债权本来没有财产担保,在破产临界期内,才经债权人行的请求或由债务人主动给予某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则就使该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行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优先受偿的地位,从而违背了破产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宗旨,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该条款是目前最为诟病也是金融债权在破产案件中“最受伤”的。如果企业破产法不考察追加担保行为的主观方面,即使当事人进行追加担保时确实并非恶意,其行为也全部被规定为可以撤销,这可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最大的社会伤害。
   三、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的设置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行的利益,所以破产撤销权存在的依据就在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侵犯了债权人行的利益。如果没有利益遭受侵犯,撤销权就没有合理的存在基础。仅就《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款 “(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条文而言,从文意上属“偏颇性清偿”,从而损害了部分债权人行利益。若仅从损害结果看,“偏颇性清偿”损害了债权人行的利益。但对于偏颇性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若只注重行为客观上的偏颇性后果,而对于此种行为发生的背景、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在所不问的话,则将顾及交易稳定、安全和秩序。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撤销权在主、客观方面进行适度的限制。
   1、破产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交易相对人以及转得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思想状态对撤销权的构成有无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作为判断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
   (1)债权人行与债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行为人主观之恶意的设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破产立法政策和立法目标。侧重于保护债权人行利益,就少设或不设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以方便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行利益;如果侧重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破产法就重视设定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加重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有关行为的证明责任,保证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慎重性,从而保障债务人行为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撤销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以恶意串通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着重大争议。
   (2)债权人行不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形
  临界期内债务人未必都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因决策失误、资金链断裂,“一夜”之间走向破产不是没有可能。
  对此,债权人行在履行破产撤销权抗辩时,应当提交当时债务人经营状况的证明,比如企业资产负债表、社保缴费纪录、等企业利润表、纳税记录、企业用电量等,以证实债务人在追加担保时并不存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窘景。
   (3)合理对价的认定
  决定行为是否会被撤销,还要考察客观上获得对价的程度。合理对价要比较转让的财产价值和债务人收到的价值之间的大小,如果债务人的所得是显著低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具有可撤销性。不过毕竟要求的是合理的对价而非简单的等价,因而如果该交易对债务人不利,就要对整个交易内容进行检查,并全面考虑该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2、破产撤销权客观方面的限制
   (1)临界期间内债务人未达到破产界限
  我国现行破产法把临界期间规定为破产案件受理前的1年,在此期间内相关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等都被直接规定为需要被撤销。
   (2)以新还旧
  在目前金融背景和环境下,金融机构普遍对债务人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借新还旧属于对旧贷款的延期还款处理,并不属于发生新的借款关系,其债务属于既存债务,对于借新还旧后新提供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属于“事后抵押”。
   (3)追加贷款
  以新还旧的客观方面限制,同样适用于债务人在追加贷款过程中,作为相应对价的事后抵押行为。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信贷方面,出于自身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债务人未能归还前一笔借款的前提下,应债务人的要求或政府的要求,追加贷款以扶持企业发展,此时要求对企业未提供财产担保的金融债务提供实物抵押,此种行为金融机构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当然应当作为破产撤销权的客观方面的限制。
   (4)债务人恶意破产
  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存在利用破产制度来损害金融机构合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债务人由于所负债务较多,相对于社会债权,金融债权往往被作为最后清偿的对象及抵赖的对象。一些债务人往往预先从金融机构贷得款项,而后利用破产制度,故意制造债务特别是担保债务,从而使企业破产或频临破产,致使金融债权陷于悬崖边缘。对于债务人的此种恶意行为,亦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客观方面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最大化。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限制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中的关于对担保项是主要限制对象。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进行人为干涉为前提又分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限制,着两方面的限制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公司倒闭破产清算顺序是什么?
      公司倒闭破产清算顺序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解散清算和前破产清算如何进行转换
      解散清算和前破产清算如何进行转换 企业发展不顺利亏损严重无法承担的话,自然会选择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有许多的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去处理的,解散清算和前破产清算的转换是很多人都在讨论的话题,当前还有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那具体来说解散清算和前破产清算要如何转换呢? 解散清算到破产清算的转换方式 出现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刚开始时,其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经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之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申请破产,公司破产的问题有很多,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公司破产?其中关于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公司破产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一个企业对应着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就整个企业来讲也可以说是企业法人,这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企业法人自企业设立时诞生,而要是申请破产的话,则破产清算完之后就会消灭。实践中企业法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那么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是:(1) 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2) 企业主体资格的证...


·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要清算多久?
      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要清算多久? 一、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要清算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


·破产清算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破产清算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1、破产清算: 依据《公司法》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2、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


·股东破产清算对所投资的债权的影响是什么
      股东破产清算对所投资的债权的影响是什么 破产是欠款远超于收入并且不能及时偿还的公司所做的清算财产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公司都有几个乃至数十个股东,依靠股东的投资,公司才能在最开始时有资金运营。在公司资金不足时,股东会通过向公司贷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那么,股东破产清算对所投资的债权有什么影响呢? 一、破产清算股东债权的解决 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


·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一、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置。很明显,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只能终结;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非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对该财产不处置,债权人不答应,也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直接...


·公司清算股东如何分配
      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是企业清偿偾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照顾各方利益。淸算后各项剩余财产的净值,不论实物或现金,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


·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申请破产的形式是怎样的?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申请破产需要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